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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火車退票費一直以來為公眾所詬病。近日國家發改委的函件顯示,已向有關部門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這是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到目前為止,鐵道部并未正面回應。[詳情]
觀點交鋒
收取火車退票費合理合法
  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續費,可以有效地打擊黃牛黨。每年春節,黃牛黨的猖獗不僅讓旅客深受其害,而且也讓鐵路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打擊票販子、黃牛黨成了鐵路人和旅客的共同呼聲。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續費,就能有效地遏制炒票活動。[詳情]
退票費迷霧源于鐵路管理部門角色錯位
  鐵路運輸企業去行政化的改革一直在推進,鐵道部是國務院的部門,而不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婆婆。所以,鐵道部,請履行你作為行政部門——而不是企業組織——的職責,配合或至少是不干涉行政部門對鐵路運輸企業的各類執法。[詳情]
   相關評論
發改委怎么不力撐晚點費
  如此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作為違約一方的鐵路運輸企業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又怎能逃避這份違約責任呢? [詳情]
“法律障礙”咋不罩罩乘客?
  那些一肚子牢騷的乘客,大概和我一樣,就是覺得發改委說的這個“法律障礙”,它“晃晃軟晃晃硬”。乘客違約,它硬,咱服氣,法律嘛,就該這樣子;鐵路違約,它軟,咱就不服氣。[詳情]
“法律障礙”阻礙了什么
  可以說,現存的“法律障礙”不僅僅阻礙了我們合理合法地拿回退票費,而且阻礙了我們的法治進程——它不僅說明《合同法》的執行有些“一邊倒”,而且說明《鐵路法》的立法過程中沒有經過充分的利益博弈。[詳情]
“取消火車退票手續費”的困局
  作為價格主管部門,發改委手中握有《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按照規定,鐵路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由發改委組織舉行聽證會。既然發改委能促成鐵道部春節期間不漲價,為何又不能以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續費”呢?[詳情]
“退票費”的“霸王條款”該取消
  目前,這條“霸王條款”仍在著侵害著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這種顯失公正、公平的做法,不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更會滋生社會不公。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強行收取退票費行為,這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條款”該被依法取消了。[詳情]
收退票費真的是為了打擊黃牛黨?
   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靠權力自我審查往往是幻想。在這一語境下,如果國家發改委實在力有不逮,那么不妨讓全國人大介入,由全國人大出面整飭這一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法律法規。[詳情]
到底誰來革除退票費這一霸王條款
  退票費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確實不能再次發售的情況。但退票費霸王條款的確立,顯然沒有考慮到不同情況退票等事實——在退票費收取的程序設計和現實施行上,鐵道部顯然缺乏必要的設置和辨析耐心。 [詳情]
17歲的《鐵路法》該大修了
  我們不必去追溯17年前的這部法律是否有意識地維護部門利益,但是我們完全可以發現那些不再適應發展形勢的規定,并將這些不適應之處拿出來通過法定程序來修訂,并防止新的“利己思維”在修訂過程中悄然插足。[詳情]
應"責令"鐵道部取消退票手續費
   如果認為退票費是對旅客單方違約行為的處罰,那么,這就意味著,旅客和鐵路部門簽訂的所謂合同,是一個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平等的合同。旅客違約需要賠償,鐵路部門違約可以不賠償。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合同,是應當依法取消的合同。[詳情]
“取消退票手續費”上演扯皮一幕
  筆者認為,在有些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于那些不合理的收費,惟一的辦法就是舉行聽證會,讓各方面的利益在聽證會上得到充分的博弈,特別是讓民眾的利益在聽證會上得到有效的表達,這是治理壟斷行業不合理收費的有效途徑。[詳情]
漲價開綠燈,降價咋就怕違法了
  鐵路運輸企業收取退票費,屬于執行鐵道部依法制定的客運雜費的行為”,這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是,盡管鐵道部是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鐵道部卻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再說,由鐵道部來制定收費標準真的合適嗎?[詳情]
列車退票費何時“壽終”?
   在退票問題上,“鐵老大”這個“特殊利益集團”太強大,表面是利益的誘惑,根子卻在現有的制度上。無論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還是《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都是鐵路部門的立法。在這種情況下,鐵老大當然不會把旅客權益、消協等放在眼中。[詳情]
發改委的表態將鐵路法院逼入“死角”
   退票費的問題本質上是司法應該解決的問題。但在鐵路運輸法院壟斷鐵路合同糾紛裁判權的語境下,問題就演變成一種不對等的博弈,即鐵路方面對格式合同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掌握著充分的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這種情形,像極了我們司空見慣但卻都認為其違法的 “本方對該規則具有最終解釋權”。[詳情]
我不贊成取消退票手續費
   我支持鐵路部門對通常情況下的退票收取一定的費用。發改委的建議才有這么一個先決條件,即“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但實際上,即使如此,鐵道部門付出了勞務成本,應當可以少量收取退票費。[詳情]
鐵路退票費自身才是法律障礙
  不難看出,正是由于發改委的缺席,才導致了壟斷經營者以“家法”對抗“國法”的妄自尊大,面對如今的局面,發改委無疑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出面予以叫停。令人無奈的是,發改委卻將這種違背“國法”的“家法”看作了束縛手腳的“法律障礙”,而不是提議修改這一明顯抵觸上位法的部門規章。[詳情]
“取消退票手續費”如何走出困局
   如果說發改委與鐵道部是同級單位,那么發改委還可以通過國務院和全國人大來解決問題?梢,“取消退票手續費”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在我看來,如果連“取消退票手續費”這樣的“小問題”都因為權責不清無法解決,只能說明大部制開啟的各部委職能改革還不夠深入。[詳情]
“建議取消火車退票費”警示了什么
   故而,“建議鐵路部門取消火車退票費”發出了沉甸甸的警示——當前,一些部門總舍不得放棄既得不合理利益,對于一切有益于自身、哪怕是早已過時的“陳規陋矩”也死守不放、竭力維護,而更加公平合理的法規制度卻總是難以出臺。這不但影響了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還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詳情]
火車退票費的法治考量
    綜上所述,如果發改委真的是依法行政,就應該對照《合同法》、《價格法》,指出鐵路存在的程序缺陷,責令鐵道部對退票手續費進行價格聽證,待聽證后確定是否收取或收取標準。現在的“建議”,除了對壟斷巨頭示弱外,民眾看不出一點解決問題的希望。[詳情]
山重水復的退票費博弈
  實際上,早在兩會期間,當人們得知鐵道部缺席大部制改革的時候,這聲嘆息就注定埋下了伏筆。小小的退票費博弈何時才能等來柳暗花明?或如一首歌里所唱,“不是在此時,不知在何時”。我們只知道一個大約的時候,那就是鐵道部和鐵路運輸企業不再是多位一體,不再是政企不分,不再是以老大自命的時候。[詳情]
"取消退票手續費"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按照規定,鐵路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舉行聽證會。既然發改委能促成鐵道部春節期間不漲價,為何又不能以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續費”呢?如果說發改委與鐵道部是同級單位,那么發改委還可以通過國務院和全國人大來協調解決———“取消退票手續費”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詳情]
取消退票費建議當理直氣壯
  發改委自然沒有權力直接命令鐵道部取消退票費,它既不是鐵道部的上級主管部門,也不是司法機構,所以只能建議其完善退票費。但建議終歸只是建議,不具有執行力,到底能否取消,看來還是個“水中月鏡中花”的問題。[詳情]
火車退票費存廢不是個小問題
  火車退票費的存廢之爭,是民眾權益與壟斷利益的較量。因此,包括火車退票費在內的在壟斷部門叢生的不合理收費,其終止不僅取決于強力部門的干預,也有賴于壟斷部門民生情懷和公共精神的發育,更有賴于超越部門主義和本位主義的法治精神的成長。[詳情]
火車票的“合同”功能值得質疑
  “鐵路主管部門”既是國家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集裁判員、運動員于一身,很容易出現不公平的現象。這本身就是社會管理的錯誤程序。所以,火車票退票費問題應該由國家管理層廣泛檢討,不能僅僅依靠鐵路部門的覺悟。如果總是由鐵路部門自我把握,出于利益考慮,這個問題可能永遠無解。[詳情]
現行火車退票制度的確該改了
  我國的鐵路運輸并不發達。尤其春運,一邊是“一票難求”,另一邊是高額的退票費。一些乘客不愿損失20%的退票費,便將車票賣給票販子,這反而助長了票販子的不法倒票行為。種種負面信息決定了現行退票制度必須有所改變。國家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但愿會成為一個重要轉機。[詳情]
解決鐵路退票費問題的最佳途徑何在?
  《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單方要求解除合同,那么,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退票手續費可能是為了彌補鐵道部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但是,由于退票手續費的規定來源于鐵道部的有關規定,這在無形之中就給人一種自定規則、自己執行規則的印象。因此,雖然乘客屢戰屢敗,但屢敗屢戰。[詳情]
取消退票費沒有好辦法了?
  在退票費問題上,鐵路部門既制定規則,又享受規則所帶來的利益,想讓它自我舍出這個巨大利益,還給消費者,沒有外力的推動,恐怕不會奏效的。在這個問題上,國家發改委有權也有能力進行干預,但這種干預不應該僅僅是建議,更應該出于公正角度,拿出具有約束性的東西,來為公眾爭取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詳情]
    雙方觀點
發改委 退票費屬于違約責任
   董正偉收到的國家發改委回函稱,責令鐵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費有一些法律障礙。
   國家發改委稱,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合同解除后,退票費主要是對因旅客退票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能力損失的賠償,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發改委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應區分不同情況發生的退票,對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應按退票費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
   回函顯示,2001年,公布了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目錄中包括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國家發改委認為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是新生事物,聽證程序、聽證范圍等許多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鐵道部 “3日內到有效”將修改
   董正偉要求鐵道部應責令鐵路企業停止收取火車票退票手續費、撤銷火車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對此,鐵道部回函稱,近期鐵道部已經啟動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修訂工作,在新的規程頒行之后,該規定將做相應的修改。
   董正偉認為鐵路旅客傷亡15萬元賠償限額違反《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反壟斷法》等基本法律規定,要求鐵道部修改。他說其他的死亡賠償,一般都在30萬元以上,遠高于鐵路旅客傷亡15萬元的限額。
   對此,鐵道部稱,賠償限額規定是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屬于行政法規,在法規尚未修訂的情況下,鐵道部將嚴格執行。
   董正偉建議鐵道部建立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的價格聽證制度。鐵道部表示,現行的鐵路票價政策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制定的,實際運用中也處于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下,鐵道部將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溝通,認真審視有關制度,盡快完善。
存在的問題
   今年5月份,董正偉向鐵道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其中幾個焦點問題,相關部門進行了答復。
   1 律師:鐵路旅客傷亡最高賠15萬元,應修改。
   鐵道部:屬于行政法規,在未修訂前嚴格執行。
   2 律師:“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條款應撤銷。
   鐵道部:已啟動《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工作,將作修改。
   3 律師: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應聽證。
   鐵道部:票價處于價格主管部門監督之下,將盡快完善。
   發改委:聽證制度是新生事物,聽證范圍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4 律師:發改委應責令取消退票費。
   發改委:責令鐵道部停收退票費有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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