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與責任不匹配加強社會責任是大勢所趨
若作為法人經營性機構,美國三大不承擔法律責任;若作為社會服務機構,他們不承擔社會責任,不披露與評級生產過程及結果有關的內容。這就相當于對所賣的食品不標注所用主料、配料,類似包裝上的三無產品,消費者完全不知食品是怎樣被生產出來的、是否安全。不盡告知義務,也不承擔產品責任,還有高額、壟斷性收益,這是暴利,有悖于市場經濟! 事實上,公眾一直深受信用評級活動外部性的影響,主動或被動地追隨評級引導,自主或不自主地改變預期心理與實踐預期行為。目前,全球呼吁社會責任,信用評級業的社會責任是應該重點討論的,美國評級業必須改革,內容之一就是要明確相關的社會與法律責任。誰都知道,一個生產工廠不能為了自己多生產產品而污染環境,同樣,評級機構不能為了追求自己所謂評級結果的準確而雪上加霜。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中,穆迪對日本著名的山一證券的評級“Baa3”,幾天后下調至“Ba3”,次日山一證券就借不到短期資金了,3日后宣布破產。動輒給人家降級,即說明自己預測技術有問題,更說明沒有社會責任,不惜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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