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如何決策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中共政治決策機制的變化大致可以分為幾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到1957年)是決策制度化建立階段,這一階段是民主集中制執行得較好的一段時期。第二階段(1958年到1965年)是決策制度受到嚴重破壞階段。這一時期毛澤東在重大決策中的個人作用凸顯,其他領導成員的作用在下降。第三階段(1966年到1976年)是非制度化時期,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集體領導原則和民主集中制不斷受到削弱,以至被破壞。
第四階段(1977年到1991年)是重建民主決策、集體決策制度階段。鄧小平提出,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第五階段(1992年至今)是集體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深化階段。江澤民提出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決策原則。
以中共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領導集體為例,集體決策機制的運行情況如下。國家決策體系分為“外腦”和“內腦”:“外腦”由人民群眾、國內外智庫(以國內智庫為主)和地方四套班子(主要是省級,包括黨委、政府、人大和政協)組成,內腦則是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為核心,包括國務院、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三大班子。
第一,黨中央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200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了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工作規則,中央集體決策機制進入了鞏固和完善的階段。2004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中央政治局常委召開多次民主生活會議,并向中央政治局通報,聽取中央政治局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兩屆中央政治局還在每年9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總結中央政治局前一年的工作。
第二,堅持重大問題集體討論、集體決策。在2003年年底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曾慶紅明確提出:在黨委內部,書記是“班長”,重大問題由黨委集體作出決定。“集體決策”就是在決策過程中“堅持黨的集體領導,而不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健全糾錯機制。2004年9月,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之上。
第四,發揮民主黨派參政議政職能,重大事項與他們進行政治協商。2005年2月,中共中央頒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首次明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進行協商”作為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
中共中央同各民主黨派中央政治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文件;憲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議;國家領導人的建議人選;關于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關系國家全局的一些重大問題;通報重要文件和重要情況并聽取意見,以及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等。從1990年到2006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委托有關部門召開的協商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達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總書記主持召開74次。
第五,主動接受專家咨詢意見,發揮各類思想庫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各類專家和思想庫在決策咨詢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經濟、社會、歷史、國際政治等方面專家學者頻頻為國家決策提供專業化的咨詢研究。
(文中內容摘自《中國集體領導體制》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