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在2004年發生空殼奶粉、毒粉絲事件,2005年發生蘇丹紅事件,2006年發生紅心鴨蛋、多寶魚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終于出臺,這無疑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 媒體對這一草案的報道,集中在幾個“亮點”上,比如說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假一賠十、不安全食品將被召回等。不過筆者想,如果消費者吃了一個不衛生的煎餅導致腹瀉,按照價款的10倍來賠償,二三十元似乎還是少點。 所以,筆者首先建議在食品安全賠償方面設置一個底線,比如說1000元——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可以要求其至少賠償1000元;如果價款的10倍超過1000元,則按價款的10倍賠償。因為,即便是小本經營的早餐、小吃,經營的產品也關系到大家的身體健康,也應該對食品安全高度關注。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應該是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著想,不過草案將銷毀召回食品的責任交給生產經營者,這看上去讓人很不放心,他們會不會為了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將不合格產品改頭換面,比如說把過期的月餅餡重新翻炒,然后采取更隱蔽的方式將其銷售到監管難度較大的早市或者農村市場呢? 所以,筆者也建議相關條款應該改為“對于召回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相關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要確保食品安全,除了追究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最關鍵的一點是要明確監管者的法律責任。 對此,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一年內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旦發生事故,損失已經造成,還要“多次”才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而且一年“清零”一次,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門檻顯然低了些。對于食品安全,我們也許應該“零容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食品安全立法延續了近年來公示、征求意見的民主過程,這讓人高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