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過兩次審議修改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正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審議。草案對關系民生的一條重要條文做了修改:刪除了關于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8月26日《揚子晚報》)
所謂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階梯電價、階梯水價等。這種收費制度的好處在于,通過價格手段實現了“用的越多,價格越高”,從而真正有利于促進人們節約資源。應該說,水電累進收費制度是完全符合市場規律的。因為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是一種越用越少的特殊商品,濫用者理當為之付出更高的成本。特別是在努力打造“節約型社會”的當下,資源性產品的累進收費制度理當成為一種大力發展的方向。不料此時卻突遭“刪除”,著實有些令人費解。
據報道,取消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很難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用電、氣、自來水的基數;二是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對加價承受能力弱,即使加價幅度不高,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
依筆者看,這兩點理由都顯得太過牽強,且不妨分別論之。
先來看第一條。確實,累進基數的確定是一個難題,甚至可以說,完全的公平合理幾乎難以實現。但是,我們并沒有以此為由取消個稅的超額累進制,這是因為:超額累進稅制或許只是一種相對的公平,而不累進的平均稅制卻是一種徹底的不公。
取消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第二條理由,似乎是在告訴人們:取消累進收費對低收入水平家庭更為有利。實際情況其實正好相反。如果累進收費制度已經影響到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實際只能說明累進基數設置的太低,需要及時進行調整,而不能說明累進收費制度本身是壞的。
而且,累進收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累進基數以內的水電價格,水電需求量較少的低收入家庭實際是獲益的;一旦取消累進收費制度,那么高低累進價格的平均必然要高于原初的累進基數內價格,這顯然不利于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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