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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 摘自12月11日《現代快報》 朱勝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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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GDP是在現行GDP的基礎上扣減自然資源消耗價值損失和自然環境改變價值損失后得出的凈值。這種考核體系有其科學性,但環保部門顯然沒意識到,即便以綠色GDP考核體系取代現存的GDP考核體系,甚至以綠色GDP作為惟一的政績考核指標,也難以防止地方政府在其中注水。
綠色GDP核算之所以并不被一些有識之士看好,關鍵并不在于考核體系本身尚不完善,而在于這種方式過于濃重的人治色彩,都寄希望于通過統計數字約束官員行為。但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相當多的情況下,考核過程成了官員約束數字,以致“官出數字、數字出官”。
綠色GDP理當成為落實可持續發展方略的指標,但這種指標的實現,卻并不是考核本身所能達到的。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政府行為的歸位,不應仰仗于上級的考核,而應落腳于法律的約束。但放眼已出臺的諸如《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又有多少落到實處呢?
在法律權威未能得到充分彰顯、相當一部分環保法規淪為擺設的現實條件下,環保部門試圖以綠色GDP取代GDP,這頗有些理想主義。沒有政府依法行政,就沒有環保法規的根本,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就會面臨嚴峻挑戰。從這個意義上說,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緊要的并不在于以綠色GDP考核取代GDP考核,而在于讓每一項環保法規都能成為約束政府部門和企業的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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