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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合法投資商成嫌犯 非法采礦者法外逍遙
    2008-06-24    本報記者:李新民 實習生:尹乃瀟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一方是政府招來的礦產投資商,不僅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采礦證被扣發,還被當作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另一方是無證采礦者,盜采國家資源兩年之久,不僅至今逍遙法外,而且在礦山被依法查封后竟然理直氣壯地組織上訪……這是記者近日在甘肅酒泉敦煌市采訪時發現的一樁怪事。

合法投資商:營業執照被吊銷,被當作“嫌犯”網上追逃

  短短的頭發,圓圓的臉龐,說話的時候手里捏一顆香煙,言語間透著憤怒與無奈。這是遼寧商人林希武初見記者時的樣子。回憶起這幾年在甘肅敦煌市的投資經歷,他告訴記者,從招商引資“座上客”到被四處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像是做了一場惡夢。
  據了解,地處敦煌市孟家橋鄉的方山口釩礦是敦煌市最重要的礦產資源。2000年,由于市場上五氧化二釩的價格連年下跌,每噸只有2.8萬元,而生產成本高達每噸4.5萬元。敦煌市釩廠因嚴重資不抵債,被市里確定為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林希武就這樣被“招”到敦煌。
  在政府主導下,2001年12月11日,林希武與敦煌市釩廠法人代表徐杰簽署《買斷敦煌市釩廠合同》。合同約定:敦煌市釩廠全部生產設備、設施及全套生產技術資料及礦山開采權、土地使用權交易價總計680萬元。首期付款交付時間在敦煌市釩廠釩礦的法人代表變更后交付,人民幣50萬元。林希武說:“簽訂買斷合同后,釩廠的債權人紛紛找上門要債。為順利投產,2002年8月5日,我和徐杰又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由我負責擔保償還釩廠的債務,都應視為已給徐杰付款。”
  在當時市場釩價嚴重倒掛的情況下,林希武為何要選擇投資釩礦?林希武說:“一方面,當時把我請到敦煌來的孟家橋鄉鄉長龔海曾幫我科學地分析市場行情,預測釩價下一步肯定會上漲;另一方面,釩礦石價格低,但釩鐵價格還可以,我決定投資建一條釩鐵生產線,并把原釩廠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原釩廠營業執照注銷,敦煌市西部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部礦業)宣告成立,林希武股份為90%,徐杰為10%;12月2日,當時的酒泉地區地質礦產局作出《關于對敦煌市方山口釩廠申請變更采礦權人、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批復》,批準將原屬敦煌市釩廠的方山口釩礦采礦權的名稱變更為西部礦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林希武。
  2003年6月6日,西部礦業為年產3000噸五氧化二釩和5000噸釩鐵技改項目舉行了隆重奠基儀式。“這在當時的甘肅省都算得上是一個大項目,以敦煌市委書記為首的市四大班子的領導都出席了剪彩儀式,孟家橋鄉的領導還因此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揚。”說到此處,林希武臉上飄過一絲難得的笑容。
  然而,僅一個月之后,一連串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2003年7月14日,時任孟家橋鄉黨委書記的李德軍帶領鄉政府工作人員突然查封了西部礦業辦公場所。在鄉黨委、政府于7月21日寫給西部礦業的一份“承諾書”上,記者看到如此理由:“原公司法人代表林希武因經濟問題,公安機關已在偵察,且農民和施工單位群情激憤,集體上訪,造成很大負面影響。”
  2003年8月20日,敦煌市工商局下文吊銷西部礦業營業執照。
  2003年9月20日,經過一番核審程序后,西部礦業獲得了6221000320014號采礦許可證。但酒泉市國土資源局卻拒絕發給林希武,只給了林希武一份采礦證的復印件。
  2005年4月10日,敦煌市公安局下發公告,西部礦業留守人員被趕下礦山。
  最令人震驚的事發生在后面。2007年5月12日,林希武突然被敦煌市公安局拘留,理由是他涉嫌用假支票詐騙敦煌市汽車運輸公司加油站油品,案值12萬余元。13日,林在向加油站交了12萬余元的油款、向公安局交5萬元的保證金后,公安局給他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2007年11月19日,林希武又被當作“在逃人員”上網通緝,理由還是這筆12萬余元的油款;12月28日,林希武在北京被抓獲,2008年1月4日被酒泉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認為林希武行為不構成詐騙罪,1月31日林被無罪釋放。
  酒泉市公安局副局長郭建軍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第二次通過網上追逃方式抓捕林希武,依據是市政府轉來的一個函,反映他涉嫌經濟詐騙二三百萬元。我帶人進行了詳細調查,結果認定都屬于經濟糾紛,林希武不涉嫌詐騙。我們就把林希武放了。”

非法采礦者:盜采兩年無人過問,被查封停產后竟組織上訪

  據了解,舉報林希武詐騙的人是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敦煌釩業)負責人蔣奉章。在酒泉市一家賓館,蔣奉章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敦煌釩業就是原來的敦煌釩廠,是方山口釩礦的采礦權人。林希武是個騙子。”
  但資料顯示,敦煌釩業是一家于2003年9月12日新注冊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徐杰;敦煌釩廠早于2002年9月注銷。且敦煌釩廠最后一個法人代表人不是徐杰,而是林希武。顯然,兩企業之間卻沒有關聯性。敦煌筑業的注冊地址就是西部礦業的注冊地址。而且,從幾家企業的股東構成中,記者均未查到蔣奉章的名字。
  蔣奉章告訴記者:自己是徐杰的委托人,代表敦煌釩業處理問題。
  2004年,蔣奉章曾作為徐杰委托代理人把林希武訴至酒泉市中級法院,要求解除徐杰與林希武簽訂的《買斷敦煌市釩廠合同》,返還財產及土地使用證和礦產開采證等。理由是“被告沒有履行按約支付價款的義務”。林希武則辯稱,自己已經向原告付款560萬元,履行了買斷合同。
  酒泉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買斷敦煌市釩廠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2004年5月9日,酒泉中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徐杰訴訟請求。同年10月8日,甘肅高級法院做出終裁定,原審判決有效。
  雖然通過法律手段獲取采礦證失敗了,但蔣奉章表示,敦煌釩業并沒有因此停止采礦活動。而且是“邊建設邊生產”,在他向記者提供的“大事記”等材料中可以證明:
  2004年9月24日,敦煌釩業釩鐵冶煉廠建成投產。
  2004年12月2日,敦煌市國土資源局上報《敦煌釩業發展有限公司采礦權變更呈報資料》。
  2004年12月8日,敦煌市國土資源局[2004]185號文件以局務會形式向酒泉市國土資源局打報告,要求“將原西部礦業公司方山口礦區115線-123線釩礦的采礦權人變更為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
  2005年3月,敦煌市主管副市長、國土資源局領導提出(傳達)酒泉國土資源局領導的承諾:“到期發證,不必再找市黨政領導了。”
  2005年4月10日,敦煌市公安局發出的《關于加強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治安秩序的通告》。
  2005年6月8日,敦煌釩業紅柳河釩廠二期竣工投產……
  “對于敦煌釩業無視法院判決瘋狂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我開始不斷向上級領導反映。2006年,我們的呼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領導的關注。”林希武說,“國家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同志將我們的反映材料批給了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向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關于盡快解決方山口釩礦采礦權屬糾紛的函。”
  蔣奉章告訴記者:“2006年4月,酒泉市國土局要求查封方山口礦山,但敦煌市國土局覺得沒道理,沒有執行。敦煌國土局領導表面說查封,但是私下對我說,讓我繼續干。2006年6月5日,酒泉國土局給敦煌下文,要求他們必須查封,清理無證開采企業。后來我們看到通知,知道是有人舉報。2006年6月8日,我們就徹底被查封了。”
  敦煌釩業的非法采礦行為被依法制止后,眾多工人開始大規模上訪。蔣奉章說:“我們原有800多名工人,兩個分廠在運轉。我們和工人簽了三年合同,突然查封礦山,造成他們沒有飯吃,家也回不去,當然要上訪。先是130多人去酒泉市靜坐,后來我們100多人再次聯名準備進京上訪,而且已經有一部分人到了北京。”
  “蔣奉章欠我們70多萬元,只給了2萬元。”甘肅省定西縣農民袁龍翔告訴記者,自己是個小包工頭,2004年在敦煌釩業做基建工程;2005年5月以后又給敦煌釩業開采礦山,剝山皮25000立方米,采釩礦石300多噸,可蔣奉章就是不給錢。袁龍翔說:“我曾多次找蔣奉章要錢,蔣奉章說,礦被政府封了,我哪來的錢給你們?你們告政府吧。”
  據了解,除袁龍翔以外,還有兩支采礦隊和兩家釩廠分別與敦煌釩業簽訂承包合同。來自湖北省崇陽縣沙坪鎮的楊錦明告訴記者:“2004年,我帶160多名農民工與蔣奉章簽訂釩廠生產承包合同,2005年因釩價上漲,蔣奉章單方面撕毀合同,將釩廠轉包他人。此后近兩年間,他們一直在生產,不僅從未向政府繳稅,欠農民工的工資也不給發,光欠我們的錢就有309.66萬元。”

合法受打擊,違法受保護,政府部門在扮演什么角色?

  “從最初的‘開門招商’到后來的‘關門打狗’。這是為什么?”林希武說:“這是因為受釩價上漲利益驅動,一些有權力的人參與到釩礦資源爭奪中。他們動用政府職能部門違法施政。”據他介紹,自從自己買斷敦煌市釩廠之后,國際市場釩的價格就開始上漲,而且漲幅越來越大,如今釩價是當初的10多倍。
  首先,孟家橋鄉黨委、鄉政府有權查封企業嗎?2003年7月14日,時任孟家橋鄉黨委書記的李德軍帶領人查封了西部礦業辦公場所,理由是林希武因經濟詐騙被公安機關偵察。林希武說:“別說后來證實我沒有詐騙,即使詐騙也應該司法機關查封我們,孟家橋鄉黨委、鄉政府有這個權力嗎?”
  其次,2003年8月20日,敦煌市工商局吊銷了西部礦業的營業執照更為荒唐。其《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吊銷西部礦業營業執照的理由是其“未參加2002年度企業年檢”。可國家工商局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每年年檢時間在3月份,西部礦業公司2002年9月注冊成立,豈能參加之前的年檢?又豈能以“未參加2002年度企業年檢”為由吊銷執照呢?
  第三,酒泉市國土資源局于2003年9月20日就給西部礦業辦理了6221000320014號采礦許可證,卻以“西部礦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為由拒絕頒發。對此,甘肅省神舟律師事務所的田順舟律師認為:吊銷營業執照不同于注銷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企業作為民事主體資格并沒有消滅,不影響采礦許可證持有。
  第四,2003年9月8日,即西部礦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不到一個月,敦煌市發展計劃局便下發140號文件,撤銷西部礦業的項目立項。更令人費解的是,該局第二天就發了個141號文件,居然將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為“敦煌釩廠”,敦煌釩廠早在2002年已經注銷,該文件竟然抄報給了與敦煌釩廠和西部礦業都沒有關聯的“敦煌市釩業公司”。
  第五,在蔣奉章提供的資料中,記者看到酒泉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5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將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釩鐵生產項目列入2004年度“工業項目獎”和“工業項目招商引資獎”予以獎勵的決定》,對一家無證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政府為何不予查處反予獎勵?
  第六,當地公安機關甚至動用警力,保護非法采礦者的所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據林希武說,“紅柳河釩廠本是我們西部礦業的釩鐵廠。2005年4月5日,敦煌釩業組織人員到紅柳河釩鐵廠盜竊耐火磚,與留守在廠里的職工發生沖突,釀成流血事件。敦煌市公安局處理案件時竟發布《關于加強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治安秩序的通告》,公開表示‘保證敦煌市釩業發展有限公司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把西部礦業留守人員趕下礦山。”
  第七,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法采礦行為不僅要查封礦山,還要“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酒泉國土資源局有關領導告訴記者,敦煌釩業自2006年6月被查封后至今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據了解,2007年10月10日,酒泉市政府下發160號文件,針對敦煌市方山口釩礦糾紛,專門成立了一個由酒泉和敦煌兩級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調查組,文件要求調查組10月底前提出“處理意見”。
  那么,酒泉市政府調查組的“處理意見”是什么內容呢?調查組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王開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調查組處理意見已經做出,但最后還要報給市主要領導審閱,具體內容目前還不便透露。”在敦煌市采訪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告訴記者,按照敦煌市規定,記者必須經市委宣傳部才能采訪;而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張存拒絕了記者采訪,他說:“為(方山口釩礦)這么點事兒跑這么遠來采訪,我覺得沒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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