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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木里煤田整合“整”出荒唐事
    2007-11-14    本報記者:李新民 文貽煒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一家曾長期非法盜采國家資源、而且從未取得任何礦業權的企業,竟在煤礦資源整合中,被指定為“牽頭企業”,對另外三家已取得探礦權的較大企業進行強制整合。這是記者對青海省木里煤田江倉礦區煤炭資源整合采訪中了解到的荒唐事。

政府強推“資源整合”,非法采礦者成“牽頭企業”

  2005年底,為規范礦業資源開發秩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青海省政府出臺了《木里煤田整合方案》,對江倉礦區青海奧凱煤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焦煤)、青海圣雄礦業有限公司(簡稱圣雄)、青海中地礦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為中國五礦全資子公司,簡稱中地礦)等四家企業進行整合。但該文件卻直接指定“奧凱”為“牽頭企業”。
  2006年3月,青海省國土資源廳下發[2006]27號文件,確定四家企業組建新公司的出資比例:奧凱30%、中地礦26%、焦煤和圣雄分別占22%。同年6月,新組建企業——中奧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簡稱中奧)。隨后出臺的《木里煤田江倉礦區整合實施方案》要求,參股企業將其所占資源折價后全部劃入中奧公司。
  奧凱是一家什么樣的企業?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2003年奧凱由海北藏族自治州招商引進木里江倉煤田一號井田,一號井田是惟一完成精查可直接開采的煤田,但奧凱卻始終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
  記者在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看到(2005)第01號《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奧凱公司在2004年4月22日至9月15日期間,擅自在一井田20號礦體露天采煤,查獲盜采原煤4883.55噸,并查明已銷售的原煤4900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屬無證采礦行為。國土資源廳責令其停止開采,同時沒收非法所得加罰款總計40余萬元。
  盡管已查實奧凱非法盜采國家資源的事實,省國土資源廳仍于2004年12月27日發出《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將一號井田首采區3354.8萬噸資源劃給奧凱。同時明確“本次批復的礦區范圍預留期限為一年”,“逾期未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該礦區范圍不予預留。在未領取采礦證之前,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
  省國土資源廳一位副廳長告訴記者,在此后一年間,奧凱并未繳納資源價款辦理采礦許可證,也沒有停止非法采礦行為。
  參與整合的其他三家企業——焦煤、圣雄和中地礦,都是青海省招商招來的企業。他們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資源價款,并分別依法獲得江倉煤礦二號、五號和六號井田的探礦權。在各自花費數千萬元的補充勘查費用后,三家企業目前擁有的資源量已經清晰:焦煤1.53億噸、圣雄0.98億噸、中地礦2.3億噸。

置國家法令于不顧,國有資源面臨流失

  讓非法采礦者奧凱牽頭整合已取得探礦權證的中地礦、焦煤和圣雄,青海省的這一整合方案受到除奧凱以外其它三家企業的強烈反對。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青海省有關方面卻在著力推進方案的實施。
  省國土資源廳于2006年12月將一號井田首采區3354.8萬噸資源的采礦許可證,直接授予整合組建的新企業——中奧能源。記者在《江倉礦區整合資源性資產評估作價折股方案》中看到,國土資源廳實際上把一號井田首采區算做奧凱的“資源性資產”,而且把本屬于國家的首采區以外的后續資源也加進來,即總計1.23億噸都算在奧凱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及五十三條規定:“對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特定權力事項許可,應該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國務院[2005]28號文件指出:“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1月24日出臺的《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確:對于煤炭、鐵等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
  “奧凱在規定預留期限里沒有取得一號井田采礦權,一井田資源已收歸國家,其采礦權必須依法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焦煤董事長助理、澳大利亞籍華商周明湖說,“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將一井田直接授予中奧公司并計算在奧凱公司的名下,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法規,會造成國有礦產資源的嚴重流失。”
  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108號文件(《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礦產資源整合的基本原則是“以大并小,以優并劣”,“政府引導,市場運作”。
  對此,中地礦副總經理李軒說:“中地礦是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五礦在青海的全資子公司,已獲得江倉礦區2.3億噸焦煤探礦權,下一步即可依法報批轉采,如今卻要被一家有非法盜采國家資源劣跡的民營企業強行整合。這種做法顯然違反國辦文件的規定,是典型的‘以小并大,以劣并優,以非法礦整合合法礦’。”

專家:這種做法與國家資源整合初衷相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土資源部等11部門在《關于加強煤炭安全生產工作 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2006]48號)中明確規定:“煤炭資源整合是指合法礦井之間對煤炭資源、資金、資產、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以及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煤礦尚有開采價值資源的整合。”整合重要原則是:“必須先關閉后整合。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開采的煤礦,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相關部門必須吊(注)銷其所有證照,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關閉。”
  按此規定,奧凱作為一家從未取得過任何礦業權證卻長期非法開采的煤礦,理應關閉。但奧凱不僅沒被關閉,反而在資源整合中被指定為“牽頭企業”。
  省國土資源廳領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目前面臨雙重壓力,上面逼著盡快完成整合,下面企業卻頂著不愿整合。據了解,已推進了近兩年的青海木里江倉煤炭資源整合至今沒有結果。
  對于這種做法,我國著名能源專家、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周大地都甚為困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陽光施政的今天,青海省為什么會發生這種‘讓非法礦整合合法礦’的荒唐事?”
  周大地表示,國家推進礦產資源整合的目的,是要規范礦業資源開發秩序,打擊無證開采、亂采濫挖、破壞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實現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這種“以小并大,以劣并優,以非法礦整合合法礦”的做法,與國家資源整合的初衷相悖,不僅損害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還將導致礦產資源的嚴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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