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層面的民間私募“陽光法案”遲遲未能出爐,民間地下金融活躍的浙江首次對“非法集資”進行清晰界定。 早報記者昨天獲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發布《關于為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一些具有集資特點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不認定為“非法集資”,并可酌情不作犯罪處理。這是浙江司法部門首次出臺類似文件,外界認為此舉意在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 根據這份經廣泛調研、多方座談、數易其稿的《指導意見》,對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能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早報記者注意到,“吳英案”等被認定為非法集資,重要依據之一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即社會公眾。
《意見》同時稱,對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劃清的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特別對涉及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除了集資,企業間借貸在浙江也很普遍,織就的借貸與擔保網絡在此輪金融危機伊始,曾使部分產業集群因一家企業倒閉而引起連鎖反應。《意見》明確,中小企業間自有資金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