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通知明確,適用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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