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昨日下發了特別制定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財政部指出,從編報2009年度中央部門預算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時起,中央部門即按照上述辦法進行核算、統計。中央級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未使用的財政撥款,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統一按本辦法關于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的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在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也一并納入上述辦法管理。在編報2009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時,應按規定編報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結轉和累計結轉資金情況。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批復的本部門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辦法》規定,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于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 對于結余資金,《辦法》規定,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全部統籌用于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 按照規定,原則上結轉資金不得調整用途,結余資金不得動用,如有特殊情況,需報財政部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