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指出,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執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通知指出,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