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歲末,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規范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券。 通知規定,保險資金投資同一企業(公司)發行的無擔保債券的余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公司)凈資產的20%;同一集團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單一保險機構投資具有關聯關系企業(公司)發行的無擔保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機構凈資產的10%。 保監會還要求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的無擔保企業債券,其中無擔保企業債券應當符合《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的條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徐高林表示,現在政策有了,但不表示一定要足額用光。他建議,中小保險公司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揚長避短。 保監會提及了地方融資平臺債券風險,而此項融資占去年地方融資的半壁江山。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關注地方融資平臺的負債風險,理性分析城投債的投資價值和風險收益,充分考慮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對其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影響,重點關注發行人負債規模和主營業務現金流等財務狀況、償債資金來源的充分性、擔保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