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作為新《保險法》中的一大亮點一直備受關注。針對這一關注,中國保監會近日就起草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形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從事境外資金運用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境內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但不得買入創業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不得利用股票投資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操縱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統計顯示,在前兩批創業板新股的網下有效配售中,僅有泰康人壽旗下的泰康資產管理公司動用企業年金賬戶參與了樂普醫療的網下配售,多數險企對創業板保持了謹慎態度。有分析指出,除發行市盈率過高等市場因素外,保監會此前一直未明確險企能否投資創業板的態度,也是險企選擇觀望的重要因素。 草案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從事不動產投資,主要包括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等。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可以從事自用物業和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其中,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企業限于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非保險金融類企業;與保險業相關的公司。 同時草案也規定,不得投資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的不動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投資非金融類企業股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