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6月30日下午宣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生效,即日起受理陸資來臺投資申請。至此,大陸企業期待已久的陸資入臺細則“破繭”。據悉,首批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有100項,包括制造業64項、服務業25項、公共建設11項。 根據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須事先取得臺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能來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伙事業;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也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關于陸資定義,臺灣經濟主管尹啟銘指出,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將被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臺灣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的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的,將被視為直接投資。二者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