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自7月14日起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管理以來,部分企業反映出口收結匯核查系統中查詢到的出口可收匯額初始數據存在問題。對此,外匯局已下發通知,對相關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指出,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確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匯,但核查系統顯示企業“其他貿易”欄目中的可收匯額為零或不足的,企業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實性承諾書、對應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 按照《通知》規定,企業憑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時,銀行應登陸核查系統,查詢該企業“其他貿易”欄目中的可收匯額。若該可收匯額小于企業本次申請結匯或劃出金額,銀行應按照《通知》規定在核查系統中核注完該可收匯額,對不足部分,審核企業提交的單證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已收匯情況和加蓋業務公章,留存真實性承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備查。 《通知》要求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結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于收結匯。 《通知》還指出,銀行應將企業的真實性承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另行存檔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各外匯分支局要對企業憑紙質單證辦理出口收匯的情況進行復核,對于企業憑已收匯或已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重復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的,要將相應結匯或劃出金額從企業相應的出口可收匯額中扣除,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完善出口與收結匯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審核,外匯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頒布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決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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