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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訴訟”悄然激增的背后……
    2007-11-21    作者:劉曉鵬 郭小照    來源:《人民日報》2007-11-21 第14版

    ■  14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懲罰性賠償條款
    ■  12年前,消費者王海用這一條款開始“職業打假”
    ■  今天,“知假買假”與“疑假買假”之爭依然在繼續

邱炯 繪

    產地是土耳其的箱包標成了意大利:雙倍索賠;標著牛皮的箱子側面是人造革:雙倍索賠。今年6月以來,法官俞里江的文件柜里,堆滿了這樣的案卷。
    “從2003年到法院工作以來,從沒有遇到過這么集中的‘雙倍索賠’案件。”在俞里江工作的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從今年6月以來,這類案件已經有60多起。有的是同一原告,有的是同一商品,類似的程序、類似的做法,種種跡象都在指向一個可能的原因:“職業打假”。法官常常在某一案件的庭審中,“看到其他案件的原告也坐在旁聽席上”。
    12年前,王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狀告經營者欺詐而獲得法律支持的“雙倍賠償”,從此,“職業打假”成了“王海們”的代名詞,由此引發“知假買假”是否該獲賠償的爭論也一直在持續。
    今天,與最初“打假訴訟”的轟轟烈烈不同,“打假索賠”案件數量的激增只能用“悄然”二字來形容——這些官司大多在庭審前和解結案。對此,有人認為,“職業打假”者的公益色彩正在褪去,不是真正消費者的他們不應再獲得法律的支持;也有人認為,“職業打假”者對改善消費環境的積極作用并未改變。

買假者:主觀為自己 客觀為社會

    “找到并購買問題商品,然后以經營者欺詐為名索賠。”對于職業打假者們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四十九條幾乎就是他們的“圣經”。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1995年,當王海依照這一條款,贏了那次著名的索賠官司之后,12年中這樣的故事不斷重演,甚至有人認為職業打假者成了一個特殊群體。
    從10年前開始打假的趙建磊,共打了幾百起案件,同時打10余個案子是常有的事情,在北京幾乎所有法院都提起過此類訴訟,他說自己是個“半職業打假人”了,而他選擇的多數都是“虛假宣傳”的商品。
    趙建磊說,目前全國很多人職業打假,每個大城市都會有幾個,全國范圍內有名氣的有20多人。說到動機,他說自己的主要目的還是獲得經濟利益,但同時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也會帶來社會效益,一言以蔽之就是“主觀為自己,客觀為社會”。
    同樣有著10年以上的打假經歷,江蘇南京的周斌有著自己的團隊,他和他的同伴去商場、超市,發現有問題的商品就會買下來,然后檢測、索賠。買到這些問題商品后,他們也會向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過去常是先投訴后訴訟,現在則是訴訟后,再拿著判決書去投訴。目前他打假的地域范圍已經從原來的南京拓展到了北京和其他城市。

質疑者:公益色彩日漸褪去

    “知假買假”后的“雙倍索賠”該不該支持,不是一個新話題。
    10多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剛出臺時,這種訴訟因在公眾眼中有著公益色彩而廣受社會支持,今天,此類訴訟正在發生變化,公益性的色彩在減退。
    法官俞里江說,在朝陽法院所審理的這些案件中,大部分原告都成功索賠。然而,他認為與10多年前那些引發公眾關注的案件相比,這些案件顯得有些悄然無息:大部分案件在開庭前,原告就和經營者達成了和解并申請撤訴。他認為,盡管“知假買假”者的行為對于經營者客觀上會產生懲罰作用,但“知假買假”者的行為也使其獲得了不正當利益,進而損害整個社會的公共秩序。
    伴隨著對“知假買假”的質疑,“職業打假人”的索賠要求被駁回的現象近幾年也不再是鳳毛麟角。
    2005年底,頗有些名氣的“職業打假人”閻家明在上海市一家超市購買5盒大明蝦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所購大明蝦包裝上標稱重量與實際不符,且皆為過期食品,超市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退貨并賠償。此前20個月內,閻家明僅在一家法院就提起了18件以退一賠一為目的的訴訟。2006年1月,他的訴求被法院駁回。法官認定他的做法屬于“以訴訟為方法,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消費行為”,不受消法保護。這樣的案例在全國各地時有出現。

贊同者:和諧消費需要立體保護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見證了10多年來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所走過的道路,對于“知假買假”的行為,他仍持支持態度。
    他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1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影隨形。雖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不斷加大,但在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契約關系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基本特點沒有改變,因此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仍然十分必要。
    要構建和諧的消費環境,預防消費關系的失序需要建立多層次的立體法律機制,既要強化商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也要發揮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和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還要鼓勵消費者民事權利的行使,完善公正快捷的司法救濟體系。
    劉俊海并不認同“知假買假”這個名稱,而更傾向于使用“疑假買假”這個詞。他說,“疑假買假”消費者是在法律范圍內行使民事權利,并未行使行政機關的公權力,不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對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
    劉俊海認為,至于消費者主觀上是為了行使自益權、維護自身財產利益而“買假”,還是為了行使共益權、維護包括自己在內的廣大消費者利益而“買假”,都不影響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職業打假者們以此獲得的經濟利益不屬于不當得利,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欺詐失信的經營者,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他說,治本之策不在于封殺和限制疑假買假行為,而是封殺和取締欺詐行為。因此,法院和行政監管機關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公眾期待:守住不違法的底線

    “知假買假”者算不算消費者,“知假買假”行為該不該獲得賠償,對這些問題公眾看法截然不同。但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此類案件中,索賠的訴求還是獲得了支持。
    法官俞里江說,在今年集中出現的案件中,雖然被告多以原告是有組織地進行訴訟而不是普通消費者進行抗辯,但對這個問題法律沒有嚴格規定,而且被告也很難舉證證明原告系“知假買假”行為。他希望無論是否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對這個問題予以更明確的規定。
    劉俊海說,多數消費者對職業打假客觀上有利于規范經營者的作用,還是比較認同的。
    周斌認為,他們的這種做法獲得消費者和司法機關的支持,有利于凈化市場。同時,他也坦陳在目前的“職業打假人”中也不排除有人缺乏法律意識,不嚴格通過法律渠道來索賠,而是做一些超越合法界限的事,這與“打假”的本意相背離。
    并不是沒有前車之鑒。2003年,職業打假人臧家平在北京購假索賠后,又要求經營者購買其存有調查文章的筆記本電腦,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法院認為他起初向有關企業索賠并無不當,但是此后索要超出電腦實際價值數倍的價款的行為,與其打假和主張雙倍賠償沒有任何關系,所以構成了犯罪。
    “盡管我們通過訴訟獲得了利益,但所作所為不違法是必須遵守的底線。”趙建磊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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