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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首次提請審議
    2007-08-27    程剛 崔麗    來源:中國青年報

    一起勞動糾紛官司居然打了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供的一份材料顯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可能相當繁瑣。一旦發生勞動糾紛,能進入司法程序的,還算幸運;一些案件因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勞動者也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令他們陷入狀告無門的困境。
    飽受詬病的現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極大增加了普通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一制度設計上的弊端,有望通過立法得以解決。
    關系每一個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今天提請正在此間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
    我國于1987年恢復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隨著1993年《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1994年《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形成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結構和就業方式的變化,勞動爭議處理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今天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說。
    這些問題包括:近年來全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大幅上升,爭議案件日趨復雜,爭議內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勞動仲裁機構和人員非專業化的弱點日益顯現,勞動仲裁規則層級低而且因地而異,缺乏公信力;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信春鷹表示,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草案盡最大可能將勞動爭議案件解決于基層,強化調解、完善仲裁、加強司法救濟,以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從前制度設計怪圈飽受批評 勞動者不再“狀告無門”

    29歲的小王是鄭州一家私人建筑企業的工人。幾個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沒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當小王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時,仲裁部門卻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這讓小王陷入了無處申告的困境。
    因為根據現行《勞動法》第79條中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就意味著,小王提起的仲裁申請如果不被受理的話,他也無法從法院獲得救濟。”替小王維權的律師說。
    這個制度設計上的怪圈一直飽受批評。很多法學家和律師表示,在勞資沖突和糾紛中,由于仲裁部門偏向于處于強勢的資本,往往會作出不利于普通勞動者的裁決。在人情關系、權錢交易,甚至在“為招商引資創造良好環境”的旗號下,仲裁部門一紙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即堵死了勞動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最終渠道。
    今天提請審議的草案將讓小王這樣的勞動者不再狀告無門。草案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草案還規定,對終局裁決的案件,當事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

60天變6個月 申請仲裁時效延長

    “近年,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較多,其中多數是因超過了仲裁時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一份報告說。
    數據顯示,沈陽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別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遞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訴時效的多達1055件,比例高達86%。
    1993年施行的《企業爭議處理條例》曾將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為6個月,但后來出臺的勞動法將時效縮短為60天。由于克扣工資、被迫超長時間加班、嚴重工傷等引發的勞動糾紛,很多勞動者往往無法在60天內及時提出仲裁申請,導致無法進入仲裁程序,也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法工委上述報告指出,“縮短時效的目的本是為了更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60天的超短時效讓當事人承擔了過多的法律風險。”
    信春鷹今天表示,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適當延長了時效,并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草案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個月。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別想通過司法程序消耗外來工 限定勞動爭議處理周期

    “(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過長,這是社會各界普遍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法工委的報告說。
    以工傷為例,勞動者需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工傷傷殘鑒定,然后申請勞動仲裁,最后才能進入訴訟程序。根據法律先仲裁后起訴的規定,勞動者的訴訟成本越來越高,這讓工傷者苦不堪言。大部分人由于訴訟時間過長,不得不放棄,最終導致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
    珠三角第一代勞工律師周立太從1996年5月1日開始至2005年離開深圳時止,總共代理勞工維權案件4698起,其中近1000件涉及工傷賠償。他作了一個統計,從工傷性質確定,到提起仲裁,最后進入訴訟,平均需耗時近3年。
    “這極大地增加了外來工的維權成本。”周立太認為,高昂的成本導致外來工不愿意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而很多老板則故意通過走司法程序來消耗外來工,逼迫他們私了。
    一些專家和律師將之歸罪為仲裁這個前置程序,他們建議,勞動糾紛當事人應該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程序,不再將仲裁作為必經程序。
    信春鷹今天表示,經反復研究,現行的勞動爭議程序程序經過了20多年實踐,已被社會所接受,不易輕易否定。現有的“一調一裁兩審”能夠充分發揮調整和仲裁的作用,使勞動爭議盡可能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盡量減少打官司。其次,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這也是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
    盡管草案保留了仲裁這一必經的前置程序,但為了提高調整和仲裁效率,草案對調整、仲裁的期限作了更為剛性的規定。
    草案規定:“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報北京8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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