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福利式”的集資建房怪象將被打破。昨天(13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意見強調,除了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外,企業也只有兩類才可以集資建房。同時,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房供應計劃,不得向非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出售。 文件明確要求,要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 此前媒體報道,北京鐵路局、網通等手中有地企業集資建房,以遠遠低于市場的價格定向銷售給本單位職工,成為變相福利分房。甚至一些地方擴大集資建房范圍,有房職工也兩次或多次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 對此,文件要求,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文件強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值得關注的是,文件還將此前被忽視的農民工、棚戶區、舊住宅區等納入了住房保障體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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