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4日電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已經采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這是今天(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的規定。
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是律師執業中長期存在的“三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律師。律師法修訂草案為解決“三難”問題規定了一些新的措施。草案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作為支持指控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可以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為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決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24小時之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律師協會。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以及對律師的監督管理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為進一步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修訂草案規定: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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