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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維權難在何處
    2007-01-23    記者:王亦君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1-23 3版

    春節將至,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從去年10月8日到今年1月8日,我們在3個月的時間里陸續援助了45件農民工工傷案件,遠遠高于去年同期的案件總數,涉及的索賠金額也遠遠高于拖欠工資的案件。”1月18日,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了這一調查數據。
    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麗華律師告訴記者,在這40多起工傷案件中,九成以上農民工沒上工傷保險,遭遇工傷后,農民工工傷索賠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要3年9個月。“目前我國繁瑣復雜的工傷認定程序、高昂的維權成本等原因,已經使工傷維權成為農民工除欠薪外面對的新難題”。

沒簽勞動合同使工傷認定難上加難

    “對于農民工來說,工傷維權時間長,最主要就是在確認勞動關系上。對于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根本沒有勞動合同,有工作證、工資條、出入證等證據的人也很少。”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曾經代理過很多起農民工工傷案件的時福茂律師說。
    時福茂告訴記者,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45個工傷案件中,只有5個人有勞動合同,還有兩個人的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保管,自己手中并沒有。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許多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而否認其是自己的員工。
    據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時農民工應當提交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不能確認勞動關系,農民工必須先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一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提起一審、二審;認定工傷并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后,對工傷賠償待遇有爭議的,還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還要提起訴訟,所有程序走完一遍就要花費3年9個月。由于仲裁裁決沒有終局性,而處于爭議對立面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很難都對裁決滿意,起訴就在所難免。而經過仲裁、一審甚至二審,可能半年甚或一年的時間過去了,仍然還沒有確認勞動關系。
    記者在工作站見到了來求助的農民工尹海紅的弟弟尹海龍。他告訴記者,哥哥2005年6月3日在工作時被高壓電擊傷,花了11個月才拿到工傷認定結論,目前仍然沒有申請到工傷保險待遇,不得不推遲第二次手術時間。而另一位農民工溫某的工傷案中,僅僅確認勞動關系就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耗時整整7個月。
    “由于工傷索賠程序本身環節較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索賠,再加上不得不進行的勞動關系的確認,可能發生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普遍而言,工傷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于農民工的其他案件。”

缺少證據使案件久拖不決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申請工傷認定時,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據工作站的律師們介紹,在他們辦理的案件中,不同的政府工作人員有不同的標準。有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后很快便給農民工認定了工傷,有些卻要求農民工提供各種詳細的證明材料,其掌握標準之嚴,妨礙了農民工的維權。
    時福茂給記者講述了工作站援助的一起案件。陜西省籍農民工李景興在北京某工地打工,2005年8月26日在工地收拾勞動工具的時候,從3樓摔下。由于當時現場工人很少,而能夠證明當時發生工傷事故的也只是一名叫張彬的證人書寫的一份《證明》。但是,張彬后來去其他地方打工了,因而沒有出庭作證。開庭時,被申訴人北京天利建筑公司不承認張彬在其工地干活,而李景興也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如今,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庭已經過去了4個多月,這份證言的效力一直無法得到認可。
    據了解,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時福茂表示,盡管在證據上,該《通知》已經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缺乏證據仍然是農民工工傷維權案件中具有共性的問題。農民工普遍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甚至連工資表、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報名表等都沒有,發生糾紛后常常只能拿到其他工友的證明。而打工的流動性又使得工友們也不能常在一個地方,一旦工友已經到其他地方打工,開庭時無法出庭作證,原本已經少得可憐的證據更是幾乎等于沒有。

律師建議:減少法律環節加重處罰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勞動爭議案件實行的是“一裁兩審”,比一般案件的“兩審終審”還多一個仲裁程序。佟麗華分析說,設置仲裁程序的本意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專業性,及早解決勞動爭議,但從實踐上來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的設立不但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倒成為農民工維權過程中的一大障礙,這一點在工傷認定和待遇索賠程序中尤其明顯。
    此外,在工傷案件中,用人單位違法的成本非常低,這也是造成勞動者屢陷維權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欠薪,不僅要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還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而工傷保險索賠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使打三五年的官司,耗去農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單位最多不過支付本應給付農民工的工傷賠償。不少農民工因為跟用人單位耗不起,最終無奈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因此,佟麗華建議,取消勞動仲裁程序,使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這樣可以大大縮短農民工申請工傷和得到賠償金的時間。另外,還應從立法上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對于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不給農民工上工傷保險的情況,在立法中做出明確、有可操作性的懲罰措施。
    時福茂認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工傷維權難題,應該加強勞動部門的執法力度,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檢查做到經常性,對未發工傷防患于未然,對已發工傷及時救助。
    在工作站援助的工傷案件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超過10%,因而當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很多人被直接告知先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待勞動關系確認后再來申請。即使勞動者已經提交了工作證、工作服、工友證言等證據,也同樣被如此要求。而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工作人員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但目前的普遍情況是,工傷認定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農民工提供的證據并不核實,而是一味要求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便推到勞動仲裁,這樣大大增加了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成本。
    就在記者發稿時,從安監總局政府網站上看到一則消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明確規定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發包方承擔責任。《意見》對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更加簡便,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費證明,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招工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加以認定。為減少普通勞動者維權成本,《意見》還規定,不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的,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不作為的行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若此《意見》能得到有效執行,當地受傷的農民工應該可以在維權路上少走些彎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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