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營養成分……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實施,保健食品不準再使用類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需詳盡標明成分、功能。 日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審批保健食品8900多種,共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1640多家,年產值達到1000多億元。這其中,我國獨特的中藥保健食品約占65%,其余是國際通行的營養補充劑。 近年來,鱉精、補鈣、核酸、腦白金等保健食品引發的爭議、質疑,讓保健食品行業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機”。針對這些情況,我國自1995年在食品衛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審批制度以來,相繼制定多部規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審評、注冊、生產、管理等各環節逐步得到規范。但是,由于電視商城和網絡銷售的興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違法違紀行為仍屢禁不止。 針對這一情況,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 同時,法律明確提出,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在產品原料上有所忌憚,減少了消費者“進補不成反致病”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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