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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維權案例”凸顯《消法》成果
    2007-03-16    本報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于虹 夏子航    來源:經濟參考報

  3月14日,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首次發布了6件“3·15維權案例”。10年來的6個經典案件,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對保障市場經濟秩序、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取得的成果。據悉,從2007年開始,該研究會每年都將發布一系列的維權案例。

“徐悲鴻”假畫案——第一次加倍賠償

  原告于1996年4月24日、5月10日,先后兩次從被告購得落款為“卅三年暮春悲鴻寫”及“悲鴻”的國畫兩幅,價款分別為700元和2200元。
  原告懷疑,這兩幅國畫非徐悲鴻真跡,故起訴法院要求查明兩畫的真偽,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800元,負擔律師費、交通費和訴訟費。
  被告答辯稱,兩幅國畫是臨摹仿制品,店內展示時已標明系仿制品。在出售時,亦向原告說明了實情。而且,被告也同意原告按原價退貨的要求,但不同意其他請求。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被告也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可被告卻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出售商品時履行了上述法定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畫款2900元,加倍賠償原告2900元,并負擔律師費等費用。
  該案是我國人民法院首次依照《消法》,判決經營者因商業欺詐行為而加倍賠償消費者的案件;也是首次在買賣糾紛案件中,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賠償律師費、交通費的請求。

卡式爐爆炸案——第一次賠償精神損失

  1995年3月8日晚,一少女在餐廳用餐,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她面部、雙手燒傷。經醫院診斷,她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燒傷面積8%,勞動能力喪失率為30%,今后面部及手部治療費約為5萬元—6萬元。即使進行手術治療,遺留部分疤痕仍難以消除。
  國家技術監督局對爆炸事故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邊爐石油氣罐的爆炸是由于氣罐不具備有盛裝邊爐石油氣的承壓能力、氣罐與爐具連接部漏氣所致。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女孩尚未成年,身心發育正常,燒傷造成的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產生了明顯影響,并使之勞動能力部分受限,嚴重地妨礙了她的學習、生活和健康。除了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伴隨終身的遺憾與傷痛,甚至可能導致該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為的變異。精神受到損害顯而易見,因此法院判決,餐廳進行物質損失賠償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卡式爐爆炸精神損害賠償案在法學界,特別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中,對人身傷害能否予以撫慰金賠償這一重要的民法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了肯定回答。

買房欺詐案——第一次認定房屋是商品

  2001年3月15日,李玉萍與華僑建安公司簽訂售房協議。協議約定,華僑建安公司將一套住房出售給李玉萍,面積93.97平方米,價值為65780元。李玉萍一次交清房款,以華僑建安公司財務手續為準,華僑建安公司配合李玉萍辦理房產證。
  簽訂協議之前的3月13日,李玉萍向華僑建安公司交納房款54800元,華僑建安公司為李玉萍出具了收到房款65780元的財務手續,李玉萍為華僑建安公司出具了欠房款10980元的欠條。李玉萍也于協議簽訂當天,入住該房并對該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可是,在辦理產權轉移證書時,李玉萍得知該房已設定抵押,遂于2001年11月13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華僑建安公司簽訂的售房協議無效,并由華僑建安公司雙倍賠償其購房款項。
  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法院審理查明,出售的該套房屋,因建造時未經城市規劃部門規劃,已申請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2000年9月8日,華僑建安公司已與鶴壁市長風城市信用社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將該房所在的整體建筑抵押貸款,期限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
  因此,法院一審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華僑建安公司在出售房屋時,隱瞞了該房屋已被市建委責令拆除、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和該房屋正處于抵押期間及房屋尚未驗收等情況。因此,李玉萍要求華僑建安公司按房款的一倍賠償其損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華僑建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應適用有關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應適用《消法》。而且,自己在出售房屋時不存在欺詐行為,李玉萍購買的房屋并未抵押。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作為人類生活必需的場所,其與居住人生活休戚相關,也是為滿足購房者生活的必需商品。因商品房本身存在的質量隱患或權力瑕疵,必然影響甚至破壞公民個人的生活秩序。所以,購房者與售房者間發生的糾紛應屬《消法》調整的范圍。華僑建安公司隱瞞以上事實的行為,導致李玉萍所購買的商品房所有權處于一種不安全、不穩定狀態。因此,法院認定,該公司對李玉萍構成欺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毋庸諱言,華僑建安公司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而且,法院對《消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法律條文中的“商品”一詞作出更為符合社會效果的延伸解釋,第一次將房屋納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之列。從而,將本案糾紛置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消法》的調整范圍,作出了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的裁判。

汽車銷售欺詐案——第一次認定汽車也屬商品

  2002年8月15日,朱敏向四川一汽車銷售公司下屬分公司訂購了一臺雅閣轎車,共計28.5萬元。朱敏在支付5萬元定金后,分公司于20日交車。
  18日,銷售公司將雅閣車駛至分公司時,與一車相撞。事后,保險公司確認,雅閣車需修復損失補漆等。分公司遂告知朱敏,雅閣車因裝飾需要延遲交車,朱敏表示同意。23日,分公司將修復好的雅閣車交予朱敏。2004年3月,朱敏獲悉所購車輛曾發生過交通事故,遂以分公司有欺詐行為為由,向四川省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公司退還購車款并雙倍賠償損失,及承擔其他相應損失。
  達縣人民法院審查后判決,分公司賠償朱敏購車款28.5萬元,而現有雅閣車仍由朱敏使用。達州分公司不服,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達州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分公司依然不服終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要求。結果,該院駁回了分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終審判決。
  現行《消法》制定于1993年,當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質文化生活較貧乏。但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過去被人們視為高檔的產品如手表、自行車、縫紉機已變成普通產品。原來被人們視為奢侈的商品如汽車、房屋等,亦逐漸進入尋常百姓家。而商家經營促銷手段的多樣變化,也使《消法》中關于消費者及消費品的概念,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也跟不上時代步伐。
  《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在該條文中對消費品的定義包含,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為前提;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盡管立法者并未對商品的價格作出明確規定,但無論商品價格高低、貴賤或是否為奢侈品,均應視為消費品。如果認為高價商品屬于奢侈消費品,而不適用《消法》中的雙倍賠償,就是放縱商家,也不利于保護高消費群體。四川的三級法院重新詮釋消費品及消費者的定義,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狀告全國牙防組案——第一次用《消法》判決非法機構認證案

  2005年9月6日,李剛在超市購買了樂天木糖醇口香糖一瓶,支付人民幣8.9元。該口香糖外包裝上寫有“全國牙防組認證”的文字和圖案標識。后李剛查找網絡和報刊資料,發現全國牙防組不屬于國家法定的認證機關。于是,他以樂天公司在產品宣傳中使用全國牙防組這一不具備認證資質機構作出的認證標識及認證詞,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由于全國牙防組無訴訟主體資格,法院裁定駁回。李剛又申請追加了全國牙防組的主管機關衛生部為該案共同被告。后來法院發現,李剛與衛生部間并無直接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第二次裁定駁回李剛對衛生部的起訴。
  不過,針對案件涉及的實體問題,法院認定,全國牙防組不屬于國家法定認證機關,樂天公司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基于對全國牙防組“認證”的信賴,陷入誤解并做出購買的不真實意思表示。這樣,樂天公司構成了虛假宣傳。而超市作為商品銷售者,未能盡到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對李剛被欺詐的后果存有主觀過錯。因此,判決樂天公司、超市連帶賠償李剛經濟損失人民幣8.9元。
  此外,法院還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認監委)和衛生部,發出司法建議函。司法建議發出后,國家認監委和衛生部改進了工作。兩部門要求,全國牙防組停止開展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并開始推動建立我國口腔保健用品的認證制度。
  記者了解到,目前市場上已看不到打著全國牙防組認證標志的產品。

電信卡退還余額案——第一次由協會點評引發

  2003年7月下旬,中國消費者協會針對電信卡余額不退問題發布點評意見。意見指出,消費者有權要求轉存或退還余額,經營者不能以單方的意思表示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充值卡過期后,經營者將卡中的余額全部侵吞于法無據。
  10月,消費者林強起訴福建省電信公司南平分公司,要求轉存或者退還電話卡余額220元。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判決,福建省電信公司南平分公司退還林強話費220元。
  消費者的呼聲引起了有關行政部門的深切關注。12月17日,信息產業部召開研討會,六大運營商、十個省市的電信管理局和中消協參加會議。中消協在會上就電信卡有效期設定、余額處理、退卡事宜等提出明確意見。
  2004年1月17日,行政法專家、四大運營商和中消協組織的有關專家,圍繞電信卡的性質、特點、條款、打折銷售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2005年初,中消協又三次與信息產業部領導及有關司局進行了座談,就電信卡余額不退及電信市場管理等問題進行深入溝通。3月,六大運營商承諾以轉存等方式,較為合理地處理電信卡余額問題。其后,各大電信運營商分別對電信卡過期余額處理問題,推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案——認同卡內余額歸消費者所有,卡內余額允許延期和轉存。
  歷經兩年,電信卡余額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點評“電信卡余額不退”拉開了中消協和各地消協組織點評工作的帷幕,推動了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帶動了其他行業不平等格式條款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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