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將藥品廣告與產品掛鉤,今后,廣告嚴重違法的企業,有關部門將對其產品實行強制控制措施,暫停該產品的銷售,并責令其消除影響。 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布更正啟事。 違法發布藥品廣告s的企業按要求發布更正啟事后,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藥品廣告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廣告未經審批進行宣傳、處方藥違法在大眾媒介進行宣傳、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法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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