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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真實的中國經驗解釋
    2010-01-26    范仄    來源:經濟參考網

    張五常的老師科斯,強調從“現實的組織制度”和“現實的人”出發進行提問和研究,因為現實的人是在現實制度所賦予的制約條件中活動的。這有點像馬克思所說的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意義上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不同的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在這里已經轉變成“現實制度所賦予的制約條件”。科斯的經濟學思路,在中國內地被演化為所謂“真實世界的經濟學”。
    但是人們面對的實際情況并不一樣,當年科斯面對的問題,是因縱向一體化而存在的企業與傳統經濟學個體主義假設的沖突。也就是說,他并不像諾齊克那樣,首先假設國家本來不存在然后再討論國家合法性。張五常當年在佃農理論上的突破,也是因為自己所習得的理論和一個司空見慣的固執現實發生沖突:在以往的佃農理論看來,佃農在分成租佃制下,勞動者的勞動收益都會小于其邊際產出,因此,這種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的或無效率的,然而現實是這種所謂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制度安排能夠長期存在并長盛不衰,人們似乎并沒有去創立新的制度安排來取代它。
    由此看來,“真實世界的經濟學”,確實讓人們直面自己的真實存在,但也很顯然有點像黑格爾所說的“現實的就是合理的”。現實存在的合理性來源于存在的現實性,這并不是新制度經濟學所愿意接受的。正因為如此,張五常發展出自己的“經濟解釋”理論:科學的進步,不是因為對的理論代替了錯的,而是因為較有廣泛解釋能力的,代替了較狹窄的;經濟學并無“沒有局限條件”的理論,正如其他科學理論,都一定有驗證條件的——否則就沒有解釋力;局限條件的“假設”不能與真實世界脫離。這種經濟解釋學可以說是以自己的局限性明示,來解決黑格爾“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一表述的非批判性。
    然而我們閱讀無論是科斯的論文還是張五常的著作,都會遭遇到張五常所說的套套邏輯,它就像一種“主義”一樣。人們一旦有一點發現,就難以抑制地將這點發現轉化為一種“主義”論述,對于偉大的發現尤其如此。比如張五常《經濟解釋》一書中的“自私”假設:“雖然我們有理由相信自私是人的本質,是真理,是不可更改的,但從經濟科學的角度看,這真理不重要。重要的是把自私作為一個辨證的基礎假設,在這個起點上不容有所爭議。而以這假設來解釋人的行為是否可取,是要看這個及其他附帶的假設能否推出一些可能被事實推翻的含意,再客觀地以事實驗證。”這一表述很有點像張五常自己所說的套套邏輯,因為這個表述無法推翻,或者無論將“自私”替換為任何東西,它都將成立。當然還有其他的套套邏輯。既然是套套邏輯,那就不會錯,就要放之四海。這大抵就是黑格爾所說的另一句“合理的就是現實的”。既然通過經濟解釋,發現了其中的合理性,那就要循名責實。
    至少可以說“經濟解釋學”同樣具有這樣的雙重性。在具體的經濟解釋活動中就要看哪一重性質首先發揮作用,或者說這兩重性是如何地交織。在張五常的《中國的經濟制度》一書中,我們會發現這兩重性的交織:一方面是中國經濟制度的現實,或者說中國近三十年改革成功的現實;另一方面是私有產權及其基礎上的市場合約理論。這兩重性的交織最終推動形成張五常解釋中國經濟制度的三段論或三部曲。在我看來,這每一段論述都相隨著一個驚訝。
    張五常的第一個驚訝是,相對于中國經濟的奇跡,“說得上是有私有產權但發展平平無奇的國家不少”。20世紀80年代初,張五常受西方經濟學家之“催促”來到香港,近距離向內地用合約理論“包裝”并“推銷”(張五常原話)私有產權理論。然而這種私有產權理論似乎無法完全解釋這種橫向比較。這就必須以較有廣泛解釋能力的理論代替原有的較狹窄的理論,或者轉換解釋所用的“局限條件”,使之與中國的真實世界不脫離。交換權利或市場合約是需要以私有產權制度為前提的。張五常認為自己在中國發現了新的合約類型——為了約束競爭而界定權利,即資源使用的競爭一定要受到約束,人類才可以生存。其實不過是將“權利”另一隱含的邏輯意義——“義務”或“約束”標示出來。任何一種權利,同時是權利他者對自己的約束或者說對權利主體的義務。
    現在來看張五常的第二個驚訝。他首先將19世紀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所表述的“從身份到契約”,轉譯成制度經濟學的語言:“從以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并認為這是中國制度改革的重心所在。在他看來,“沒有經過流血的革命而做到這種合約轉移,可以視為奇跡”。這“流血”的印象可能來自史書閱讀,也可能來自一直以來西方對中國崩潰的預言。第二個驚訝必然要求張五常有所作為。張五常就把從第一個驚訝中所發現的約束競爭合約理論,用來描述這沒有經過流血的革命。這就是張五常所謂的“承包責任合約”。承包責任合約盡管已經內置于張五常的約束競爭合約理論中,但同時也是中國政府的“承包責任制”的一種轉譯。同理,所謂的“約束競爭理論”,也可以理解為對“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有管制的市場經濟”等表述的轉譯。
    張五常的第三個驚訝,就是在極端困難的90年代,長江三角洲大約八年就超過起步早十年的珠江三角洲。這讓他獲得對承包合約在縣際競爭中的擴張認識——負地價。在他看來,“今天的中國,主要的經濟權力不在村,不在鎮,不在市,不在省,也不在北京,而是在縣的手上。理由是:決定使用土地的權力落在縣之手。”盡管略懂美國歷史的人知道,當年美國開發西部,其中一招就是用一美元或幾美元價格來私有化土地。這大抵就是美國式“負地價”的招商引資,或者說地廣人稀式的土地招商。中國是地狹人稠,如果簡單地照搬美國當年的“負地價”土地私有化,是否依然會出現當年美國的經濟活力,是很難說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張五常所謂的“負地價”租賃已經產生經濟活力。這種“負地價”得以刺激經濟活力的制度基礎,顯然不可能只是個體主義方法論基礎上的私有產權,共同體及其內部價值轉移的存在也是其必要的制度基礎。盡管其內部價值轉移的公平性不一定經常獲得保障,但那是另一類治理問題。或者盡管這種價值轉移可能是采取市場方式,也可能是采取財政撥付方式,或者是其他方式,甚至是兼而有之,但總之,這種價值轉移因為主權性共同體的存在而成為可能。今天的中國是如此,當年的美國也是如此,否則就會遠遠超出默認者的“承受”邊界。
    最后張五常概括出“四個重要的含意”,也許就是張五常概括出來的“中國經驗”四個規則:私產與市場對改進人民的生活無疑重要,但一定要加進界定經濟制度的合約結構與安排來看問題;人民與社會面對的局限條件如何,對界定經濟制度的合約結構的選擇性有決定性;經濟增長的速度與界定經濟制度的合約結構是息息相關的;存在一個支持、保障和推動相關合約結構的政府。“局限條件”理論非常容易讓中國讀書人想起斯大林“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理論。
    然而,我們要明白的一個道理是,從現實組織或現實個人出發尋找發生學或起源學上的解釋,要么就只是對發生過程的一個描述,要么就是一種回溯式推論。回溯式推論只能幫助我們發現一些必要的“局限條件”或曾經發生過作用的“局限條件”,但并不能有利于我們發現充分的“局限條件”,甚至充要的“局限條件”。只有在從復合性的現實組織或現實個人出發,才有可能更多地發現一些必要的“局限條件”及這些必要的“局限條件”的組合,比如張五常關于中國奇跡的橫向比較就是從一種復合性的現實出發。
    這也是張五常在“勞動合同法”上喋喋不休所犯的規條,因為他忽略了一些“局限條件”。他將在解釋中的發現,進行“主義式”的“合理化”,認為雇用勞力的合約自由一旦受到限制,或者甚至沒有,社會就會失去經濟活力。他忽視了經濟活力非常重要的一個局限條件,即作為經濟活力主體的生命。新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會使資本家的利潤受到一定制約,但它也因此挽救了資本家的生命。近幾年的勞資沖突,已經發生無數起資本家喪命的事件。這是真真切切的“流血”。我們不能視而不見。
    當然對于不同的人,張五常的解釋具有不同的意義。有些學者將確權定義為中國改革的根本所在。但是正如包括企業在內的社團法人或機構法人的法理學解釋,成為崇尚個人主義方法論的法學家所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樣,在確權這一行為中,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抑或復合性是一個不可繞開的問題。也就是說權利主體是單一的,即個人主義的,還是多元的,即還包括各種集體產權、全民產權和公共產權,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至少可以說這種確權理論沒有直面中國的真實世界。
    在張五常看來,農業承包與工業層層承包的組合,引用到有地理界限劃分的地區,是今天中國經濟制度的另一重心所在。雖然這一制度的發展非常復雜,換言之,幾乎難以描述這種農戶和企業的產權模式,向以地方政府為基本形式的地理分區產權模式的轉化過程,但他干脆等待其塵埃落定,露出其直截了當而又理性的結果性狀態。以招商型縣際競爭形式出現的政府組織經濟活動,因在原有的市場產權理論沒法獲得直接解釋而飽受詬病。張五常繞過對前述的轉變過程的解釋,而直接在結果性狀態中解釋其成功的機理。在個體主義方法論中,個體產權與集體產權、全民產權、公共產權之間是不存在轉換邏輯的,此時是做非此即彼的抉擇,還是像張五常那樣直面現實存在的結果性狀態,去發現和解釋它的運作機理,顯然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張五常是在“約束競爭合約”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作為“廣泛的概念”的“合約”理論。在梅因那里,“身份”很難說是一種合約,因為“合約”總得包含一定的“同意的邏輯”,而“身份”很難說是同意的結果。在政治合法性中有一種“承認的邏輯”,或者說“默認的邏輯”,即這種合法性并不是各方協商的結果,而是主導者一方努力的結果,其他方對這種結果只是處于一種默認狀態。這種默認往往隱含了對非協商結果“承受”(甚至“忍受”)的程度;只要非協商結果沒有過分超出所能承受的邊界,默認者就不會起來反抗,就會給予認可。
    這種“承認的邏輯”能不能直接被認定為“同意的邏輯”,從而同時被認為是“合約”,也許就不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因為在張五常看來,如果它是一種經濟制度,那就看它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權利界定,這種權利界定是不是有一定的經濟活力效果。即使是遵循“承認的邏輯”而運作的權利界定,也必然構成我們的“真實世界”。當然另一個問題,那就是人類歷史上有沒有存在過遵循“同意的邏輯”而運作的“權利界定”。略懂歷史的人都知道,歷史的進程從來不是美麗的。也許大多數的合約結構是來自對歷史傳統的繼承,無論是被動的,還是主動的。
    這就帶來另一個真正的問題,即合約內在目的的類型問題。在張五常這里,沒有約束的競爭必然帶來的租值消散,會導致人類的毀滅。既然有了作為“廣泛的概念”的“合約”,那么就應該有此概念下的不同種類的合約,不同種類的合約對應著不同的目的,甚至不同手段。如果把經濟制度定義為單一的維度,即租值最大化,或者說利潤最大化,或者說生產率,盡管問題并不因為這種單一化而簡單得多,但要比多維度的經濟制度定義簡單得多。至少在張五常這里已經有意無意地有了“人類共同體”這一目的內涵。用“租值消散”來討論問題,也表明這不同于“租值最大化”的討論方式,因為至少在邏輯上其間還存在一個“適度租值”的環節。
    我們就借用張五常考察縣際競爭的方法,來考察現實中已經存在,甚至已經存在很久的各種無論遵循“承認的邏輯”或“同意的邏輯”的合約類型,而不必非要去找到個體產權、集體產權、全民產權、公共產權之間的轉換邏輯,或者說這種轉換邏輯交給那些天縱之才去解決吧。我們可以直接考察這些權利界定類型的具體機理、具體目的,考察它們在現實中已經存在的相互作用關系。不要用個體產權得以存在的目的緣由,去要求集體產權,也不要用集體產權得以存在的目的緣由來要求個體產權,全民產權、公共產權也是如此。
    我們在觀念上應該賦予制度多元的目的,賦予合約多樣的類型,并以此來指導我們的制度行為,以滿足社會多樣的需要。合約的要義在于“界定”,包括對功能的保障,也包括對競爭的約束。只要相應的目的存在,或者說相應的需要存在,相應的界定方式就會被發現和被發明,而不必用一個“主義”包打天下。這就是《道德經》所說的“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天下觀天下”。我們將因此生活在一個意義更為充沛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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