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發后,25日,中國銀行在四川廣元市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5月26日《東方早報》)。
銀行的溫情,我們理應為之禮贊。然而,溫情總歸不能替代現實的疑問。第一層疑問是,這筆賬銀行應如何處理? 據稱,這場地震給銀行業造成的損失,規模可能達到100億至180億元。國有銀行可以自我消化。純商業銀行在股東大會能否通過,還難下斷言。借鑒境外先例,國家似可對災區銀行在稅收上實行優待。 第二層疑問是,如果向個人借款購房又該如何?是不是向私人借款也不要還了呢? 第三層疑問是,如果這其中出現虛假核銷怎么辦?而且,出現了虛假核銷又從哪里尋求法律處罰依據? 鑒于三層疑問的存在,我以為,與其“受災貸款呆賬核銷”,不如出臺個人破產法,核定個人破產,從法律層面真正保護銀行和受災群眾的利益。 個人破產也是國際慣例。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個人破產申請獲準并對個人資產進行清算后,破產人余下的債務可以獲得豁免,但同時也有限制條件,如不能出入高檔場所消費。約束是為了更好地體現人性。對于銀行來說,個人破產能夠確保銀行業的整體穩定。對于個人來說,也是一種保護。香港對個人破產就有詳細保護規定。此時,已到了出臺《個人破產法》的最佳時機。既為銀行也為災區,打開一道“法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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