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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將叫停城管踹攤式執法
以往城管掀瓜攤,沒收三輪,斷人生計……
    2007-04-06    王立嘉    來源:市場報

  4月1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200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法制辦主任周繼東透露年內計劃出臺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將對城管的體制、職權、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和人員進行嚴格規定,個別城管人員“踹攤”的行為將被禁止。在《物權法》10月1日實施前,建議那些戴紅袖箍、大蓋帽的人好好學學《物權法》,也趁這個機會把城市管理的水平提高一個檔次。
  兩會期間,上海、重慶解禁路邊攤的消息引起兩會代表的熱議,而隨著《物權法》的公布,城管治理攤販的合法性問題再次成為爭議的焦點。究竟城管沒收無照小販工具和商品的管理方法,是否和《物權法》有沖突呢?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了解。

攤販:小本經營怕沒收

  “啥是物權法?跟我們這些擺地攤的有關系么?反正到現在為止,我見著城管就一個字:‘跑’!”在北京分鐘寺立交橋上,記者采訪了一位地攤攤主,正在售賣一些熒光玩具的他表示對《物權法》一無所知,也沒覺得自己的擺攤生涯有何變化。
  記者在北京崇文門十字路口等人流匯集處看到,不少地攤都擺在立交橋、地鐵出口等出入人流較多的地方,生意不錯,但確實有阻礙交通的嫌疑。“你們在這里擺攤沒有人管么?”隨意購買了一個鑰匙鏈后,記者借機向攤主詢問。“當然有人管,他們來人我們就跑唄,反正東西不多,大不了沒收了。”這位攤主告訴記者,由于怕城管查抄,他往往趁著城管們中午和下午吃飯時間出來賣東西,而且得“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看見風聲不妙就快點跑,“總有跑得慢的被抓住。”這位攤主對記者訴苦,雖然他的商品不值幾個錢,不過干的本來就是小本生意,根本賠不起,“被城管捉住一次,往往一個月就算白干了。”記者看了看他攤上的商品:1元錢兩雙的鞋墊、1元錢3雙的襪子……最貴的是1元錢一個的月票夾。記者實在很難想象,就是這么便宜的商品攤主都會如此擔心被查抄。

市民:地攤有利有弊

  而記者采訪發現,對于城管查抄路邊地攤,普通百姓除了抱有很大同情外,也分成兩派。一派表示應該“弛禁”:“擺地攤也不容易,都是一兩元錢的東西,一個月能賺幾個錢?還抄來抄去的干什么?而且這些小東西商場要么不賣,要么就賣得特別貴,地攤也算是一種便民措施。”而另一派則對地攤隨處亂擺造成的臟亂差深惡痛絕,他們認為:“雖然這些人確實生活困難,但也不能無視他們對他人生活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而且不少地攤上的食品不符合衛生要求,對人們的健康也是一種威脅,除了沒收做生意的工具外,還能有什么辦法對付他們的游擊政策?”

政府:文明執法不弛禁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周繼東在回答有關城管立法問題時首先進行了反駁:“認為城管執法沒有依據、在‘借法執法’的觀點是錯誤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就是這支隊伍產生的直接的法律根據。”
  周繼東表示,政府部門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有縱向配置和橫向配置兩種,城管執法權屬于橫向配置,其法律依據是第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城管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產物,它的處罰權也正在逐步地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
  不過,周繼東同時透露年內計劃出臺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將對城管的體制、職權、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和人員進行嚴格規定,個別城管人員“踹攤”的行為將被禁止。城管執法中將提倡采取對當事人損害較小的執法方法,一些輕微的或初次違法行為考慮采用警告、教育等處罰方式,而不采用行政強制措施。

專家:公權物權兩難題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官方網站上,記者看到,北京城管擁有的行政處罰權共有285項。據記者了解,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成立時,只有5項職能;到2002年時,擴大為8項職能105項行政處罰權;目前已經包括了13大類共285項行政處罰權。涉及范圍之廣,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違法停車、毀壞綠地、施工現場揚塵和遺灑等各種事情,都在城管的管轄范圍內。而對于城管的這些執法權,一些法律專家也提出了疑義。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學部教授宋儒亮就提出:“城管的權力2004年大概有14項職能、300多項權力,這些權力都是工商、公安讓渡過來的,沒有經過一部法律來授予。”
  “《物權法》的規定讓政府更加注意保護公民個人財產。”參與過我國多部行政法律起草的國家行政學院的應松年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而對于“城管目前對地攤商販普遍采用的沒收處罰是否與《物權法》相抵觸”的問題,他表示很難回答。
  “《行政處罰法》確實是城管集中行使處罰權的法律依據,不過根據法律原文規定,處罰方法應該是‘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或者‘責令停業停產、暫停執照’。”應松年教授表示,由于地攤商販售賣的商品絕大部分是合法購進或者自行生產的,并不符合“違法所得”與“非法財物”的標準;而大部分商販也沒有申請執照,就談不上“暫停執照”,所以該法律是否適用于城管目前對地攤商販的沒收政策,仍然有待商榷。而“如果沒有法律上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任何機關和個人是不能夠隨意地去沒收包括流動攤販在內的他們的生產工具,或者是他們其他的私人財產。”他認為,目前很多城管工作者的沒收處罰,至少存在著“程序問題”。政策要求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執行:告知被處罰者、并對其說明處罰理由、讓其申辯、決定處罰以及允許對方進行起訴幾個程序。
  不過應松年教授也表示,由于中國目前的國情,執行完整的程序確實存在困難,而一些地攤商販的存在,也確實給城市的市容市貌以及百姓的生活環境帶來相當不利的影響,“公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平衡要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他認為“對于謀生的攤販應該盡可能地幫他們想辦法,不能一罰了事,要更親和一點、人性化一點。當然,再三說服教育后,必要的執法還是需要的。”
  現在,城管的權力好像大得沒有邊,他們一執法,不是掀瓜攤,就是沒收三輪車,往往會斷了人家的生計。這樣大得沒邊的權力到底有多少法律依據誰也說不清楚。在法制社會里,誰做事都得有法律依據,不在科學管理上下功夫,以罰代管的管理方式既不合乎人情,也不合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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