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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作者:行健 來源:《證券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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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3月25日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日前,勞動保障部部長田成平就草案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間,我國的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為了解決我國就業問題,有必要盡快制定就業促進法,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田成平介紹說,本法是根據黨和國家關于促進就業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認真總結我國促進就業實踐經驗,并借鑒國外促進就業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草案明確了我國促進就業的原則、方針和工作機制。草案還就建立政策支持體系、規范市場秩序、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問題上作出了具體規定。 田成平表示,目前我國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城鎮新增勞動力供給5000萬人,而勞動力就業需求崗位只能新增4000萬個。另外,我國存在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勞動力市場不規范、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相對滯后等問題。同時,我國下崗失業人員就業難問題比較普遍,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及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此外,我國目前存在的嚴重侵害勞動者就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必要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 針對就業問題,草案中規定,要堅持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逐步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的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草案明確,國務院建立研究就業工作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的協調工作機制,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草案還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以及考核、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對政府接受人大監督作出規定。 據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經貿政策、投資政策、財政和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等。國家實行統籌城鄉和區域的就業政策,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促進和引導農村勞動者有序轉移就業,鼓勵區域協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農村富余勞動者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不同就業群體的特點,鼓勵社會各方面開展創業培訓、就業服務等活動。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歧視勞動者,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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