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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郜國強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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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山西省審計廳、山西省政府采購中心日前聯合發文,要求全省相關部門貫徹實施公務用車聯動協議供貨。 通知要求,省市縣市(區)三級按照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格政府采購法定程序組織采購活動,采購結果在省市縣(區)三級實現資源共享。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公務用車,要認真執行年度采購協議供貨采購結果,任何單位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以外的公務用車。 采購活動的執行機構為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商由中標廠商制定,報各級財政監管部門備案。中標廠商要在11個市指定兩家以上協議供貨商(在當地只有一家經銷商除外),協議供貨商名稱、地點、范圍、時限、價格和服務標準等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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