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身份的央企負責人,其薪酬有了一個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尺度。 9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 目前,大部分央企負責人在薪酬市場化的過程中有些尷尬,一方面他們由組織部門任命,另一方面又要扮演企業家的角色,過高的薪酬容易招致詬病,過低的薪酬又會帶來隱患。 這次出臺的《意見》明確,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意見》從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對于近年來屢受爭議的中長期激勵,《意見》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僅作“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 為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規定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職責,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