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小金庫”的涵義
●明確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款項的處分依據
●區分不同情況,界定政策
●針對頂風違紀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先免職再究責
中央紀委近日印發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了明確規定。 《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界定了“小金庫”的涵義;明確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玩樂、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濫發獎金福利,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處分依據;同時區分不同情況界定了從重處分,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此外明確規定,針對頂風違紀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追究紀律責任。分析人士指出,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政策界限比較清晰,有利于執紀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 《解釋》主要明確了四條政策界限:一是立足于杜絕今后再出現“小金庫”相關違紀行為。對于兩辦《意見》印發前存在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能夠自查自糾的,視情節輕重,可以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二是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對于在“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等行為的,要求從重處理。三是注重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對設立“小金庫”的衍生違紀行為明確處分依據,加大對使用“小金庫”款項揮霍浪費、謀取私利等行為的追究力度,從源頭上削弱設立“小金庫”的利益驅動力。四是突出重點,務求實效,考慮到“小金庫”違紀行為非常復雜,本著急用為先、注重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對較為突出、危害較大的問題先行作出規定。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金庫”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小金庫”的存在,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誘發和滋生了一系列腐敗問題。 今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后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央紀委此次制定專門規定,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能夠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