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保險法10月1日實施期的臨近,保監會昨日公開向社會征求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的意見。修訂草案新增的一條是籌建保險公司的主要投資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修訂草案將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分為申請籌建保險公司和申請開業兩部分。其中,在申請籌建中,新增了設立保險公司具有可行性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的籌建負責人。 另外,對于申請籌建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新增加了主要股東作出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和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等。目的是防止“有病”股東進入保險公司,提升相關負責人的信息透明度。 修訂草案嚴格按照新保險法的要求,將保險公司籌備時間明確在1年,而不是以前的1年不成還可延后3個月;對于籌備期間主要投資人的變動,修訂意見明確表示不得變更,而不是以前的原則上不得變更。 對于向保監會提交申請開業的資料中,新增加了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并細化了相關經營規劃等內容,包括: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按照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 償付能力監管一直是保險三大監管支柱之一,對此,在修訂草案中對于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明確新增要求提交4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的要求,以達到動態償付能力監管精細化。 保監會還提高了公司一旦出現有5%的占比資本金的股東變動要上報的標準,而不是此前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