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商業銀行方面了解到,銀監會本月上旬下發了一份《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加強對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審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在發售前10日需上報監管機構。 此外,銀監會相關人士對此表示,穩健型的理財產品不會受該份規定的影響,監管部門主要關注的是一些高風險投資的產品。如果銀行理財產品成本不可控、信批不充分、可能誤導消費者,也是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對象。銀監會的相關人士表示,此舉是為了在當前情況下,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銀行風險。所以,盡管門檻可能有所提高,但整體來看,是必要的。 據了解,本次銀監會調整的主要是理財產品發售的報告時間,由售后報告變為售前報告。而事實上,最早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就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應最遲在發售理財產品前10日報送相關資料。2007年底,為使各商業銀行在開發、報批、售賣理財新品時的自由度增加,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為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報送相關材料。同時,還取消了原《辦法》中對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報備制。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現在將規定重新進行調整,是因為當前市場環境有所變化,國內、國際形勢更加復雜。因此,不能只考慮眼前利益,需要提高門檻,有效防范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