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出2009年第六號公告,以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這份名為《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公告顯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上市證券公司具有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雙重屬性,作為證券公司,要適用證券公司監管相關法規;作為上市公司,要適用上市、發行監管相關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出此公告的目的在于,“為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 這份分為十項、共計近2000字的規定顯示,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以下簡稱IPO)和上市后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行為,要同時符合各項法規。而IPO和再融資行為涉及變更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股東資格的審核材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從上市公司角度看,證券公司與其他上市企業一樣要符合各種上市公司的規定。但是由于上市證券公司的業務與市場的關聯性極強,因此其各種內部股權等變化對股市的影響非常明顯。“因此細化對上市券商的監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而從“利好方面”分析,趙錫軍認為,不管是上市券商還是其他上市公司,加強監管、細化規定等都是對投資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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