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9日),廣東伊立浦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立浦電器”)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根據初步詢價結果,本次發行價格為6.66元,發行數量為3000萬股。 但同一天,伊立浦電器也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賀禮”,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上,原告立邦涂料代理律師錢鈞提醒被告伊立浦電器:“希望對方在自己的好日子里,也不要攻擊別人的合法權益。”
“馳名商標”之爭
錢鈞所針對的,是伊立浦電器代理律師謝會生提出的“10點理由證明立邦涂料不是馳名商標,因為美譽度不夠”,其中包括“立邦像歐典地板一樣編造身世”、“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等。 盡管爭端眾多,但在法庭上,關于立邦涂料在第二類商品注冊的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有沒有資格接受跨類保護的唇槍舌戰貫穿始終。 謝會生首先強調伊立浦電器對“立邦”商標的在先使用權,“1995年伊立浦前身開始使用時,立邦涂料還未注冊該商標,雙方不同行業,名聲也沒有高下之分。”他提出,根據商標法,馳名商標要同時具備知名度和美譽度。 對于伊立浦的指認,立邦涂料當庭提交了4份司法判決書證明自己的“馳名商標”身份,并提出1992年立邦涂料進入中國之后,內地市場才出現“立邦”一詞,因此“立邦”一詞具有顯著性與獨創性,而且“立邦涂料(中國)”的企業名稱也由己方率先使用,所以伊立浦聲稱的在先使用權并不存在。 此外,立邦涂料還注冊了第11類小家電商品的商標,由此,伊立浦電器銷售的立邦電器與之構成類似商品,仍然侵犯了商標權。 對此,謝會生卻有另一番看法,他指出“生產用來交換的才叫商品”,并認為,由于立邦涂料沒有生產并銷售過第11類商品,僅作為促銷禮品貼標使用,與伊立浦并不構成類似商品。
惡意訴訟還是積極維權
“原告是惡意訴訟,借訴訟進行訛詐。”在辯論中,謝會生反復提到“訛詐”一詞。庭審結束后,他告訴記者,由于立邦涂料的干擾,伊立浦上市已經推遲了4個月。 但在法庭上,錢鈞對“訛詐”一說置之一笑。他表示,對于伊立浦這樣“遠在廣東名不見經傳的小廠”,之前沒有直接接觸,還來不及維權。直到對方打算上市,于2006年3月發來律師函要求立邦涂料不要在上市過程中提到商標問題,才注意到其侵權行為。 根據伊立浦電器6月25日公布的《專項法律意見書》,1997年,由伊立浦電器董事長簡偉文投資的南海市銀孚電器有限公司在商品分類第11類電飯煲等商品上取得3項“立邦”注冊商標。2002
年南海銀孚將前述“立邦”商標注銷,2004年,南海銀孚因沒有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 盡管伊立浦把注銷商標稱為“工作失誤”,但錢鈞認為,注銷商標是南海銀孚的主動行為,伊立浦是借上市改名,淡化其侵權事實。同時,錢鈞特別提醒審判長注意,“被告上市后仍然叫作立邦香港實業有限公司。” 而謝會生立刻反駁,堅稱伊立浦電器改名只是因為目前國內已有上百家以“立邦”為名的企業,上市缺乏標識性。
雙方愿意和解
盡管在法庭辯論中針鋒相對,但在審判長詢問雙方有無和解意愿時,雙方都表示愿意和解。錢鈞稱:“立邦涂料一直敞開著和解大門。” 一位接近伊立浦的人士在庭審結束后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從長遠來看,達成和解對伊立浦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據記者了解,從2006年3月第一次就商標問題接觸開始,兩年多時間里,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和解協議。立邦涂料認為,這是由于對方反復無常。而伊立浦認為,主要原因是對方開價太高,“我們不想受訛詐。”謝會生再次強調。 本次開庭之前,雙方在6月4日于北京再次碰面,按立邦涂料全國法務經理陳復仁的說法,“惟一的成果就是雙方決定推遲開庭。” 謝會生給記者出示的一份關于這次協商的雙方備忘錄顯示,立邦要求伊立浦將持有的全部“立邦”、“立邦電器”商標專用權或申請權有償轉讓給立邦涂料,以后不在任何地方試圖或謀求申請注冊“立邦”或“立邦電器”商標,永久停止在企業名稱、字號、上市后的股票名稱、產品或廣告宣傳中使用“立邦”或“立邦電器”字樣。 而對于立邦涂料來說,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求對方不再使用“立邦”商標,商標收購的要求也許是其談判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