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水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已經對部分城市的飲用水源構成直接威脅。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絡和來信等多種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立法工作。 群眾建議主要集中在3個焦點問題。
關鍵詞:指標 一些群眾提出,有的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的總量雖然少,但危害較大,比如汞等重金屬。建議將修訂草案關于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實施排放總量和實質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制度。有的提出,總量控制要以水體的納污能力為基礎,不能對階段性的目標作出規定,建議對水域的納污總量作出規定。 有的建議,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制定消減計劃,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計劃完成情況應納入政府業績考核指標。
關鍵詞:成本 有的來信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易誤解為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就可以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污。事實上,排污許可證不是合法排污的證件,取得排污許可證后,企業也必須對其產生的污染進行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才可向水體排放。建議修訂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有的群眾建議增加規定,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證照年審手續。
關鍵詞:問責 有的群眾建議,增加對企業違法行為種類和處罰措施的規定,加大處罰力度。修訂草案對水污染事故按直接損失計算罰款的規定,程序復雜,執法機關要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損失額進行評估,花費人力和財力。建議區分事故大小,規定罰款數額。 有的建議加大對違法的政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的處罰力度,增加開除公職、引咎辭職等責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