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電
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5月30日在線就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有關問題與網友進行交流時表示,保監會“原則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申請通過快速調處機制來調解保險糾紛是免費的”。
所謂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種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方式。自2005年4月以來,保監會就在上海、安徽、山東等省市積極開展了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主要做法是通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的糾紛調解處理機構對一些小額糾紛主持調解,促使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雙方達成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調解協議,由此來提高糾紛處理的時效,減少訴訟成本。
今年4月,保監會出臺了《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按照該指導意見完善快速處理機制,并積極擴大試點范圍。
據該指導意見規定,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圍繞很多消費者關心的糾紛調解是否收費的問題,楊華柏表示,對保險消費者一方是完全免費的。但是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個地方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調解費用。在地方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收費方案還要經過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或批復。
不少消費者對調處機構能否保證公正性提出了異議,還有消費者擔心保險公司是否會執行調解結果。對此,楊華柏表示,從程序上來說,監管部門設定了一個對被保險人來說是可信的保護方式。在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方面,強調被保險人若拒絕接受調處或調解意見、或者在簽署調解協議后反悔,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即被保險人不受強制性的約束,若認為調解不公平就有不接受的權利。
而一旦“經調處機構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執行,對達成調解協議超過10天沒有履行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做出處理”。楊華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