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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可能獲產銷偽劣產品罪最高刑罰
    2009-01-06    作者:《法制周報》記者郭薇燦    來源:中國網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等人,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判。站在被告席上的這位“乳業女皇”悔恨不已,淚如雨下。有律師稱,她可能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刑以來獲刑罰最高的第一人。

    2008年的最后一天,備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等人,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歷時10多個小時,到31日晚上10時10分方結束。控方在庭上指出,田文華等4名被告在確認產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況下,仍然決定讓問題產品上市銷售。面對指控,田文華在法庭上承認屬實。
    根據起訴書顯示,田文華于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時涉嫌的罪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審時,公訴人則主張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對罪名的這一調整,在司法界頓時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問罪田文華,從某種程度上說,在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犯罪方面具有標志意義。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稱,公訴機關此次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田文華,將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刑以來,刑罰最高的第一人。

承認指控屬實

    站在被告席上的田文華十分后悔,她在陳述時很認真地承認訴方的指控屬實,還流著后悔的眼淚表達了自己的懺悔:“如果能夠換回患兒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
    2008年12月31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四輛警車抵達該市第二看守所,提審田文華及副總經理王玉良、副總經理杭志奇、奶事業部總經理吳聚生等4名高管。
    上午8時整,庭審準時開始,旁聽席座無虛席,刑一庭庭長張曉旗擔任本案審判長。當田文華等4人被帶進法庭時,立時引來所有人的目光。身著黃色囚服的田文華精神狀態顯得比想象中要好。
    面對法庭,田文華稍顯拘謹,聲音低弱,以致審判長兩次提醒她提高聲量。隨著庭審的進行,她逐漸恢復了常態。她對問題的回答思路清晰、條理分明,甚至幾時幾分召開的何種會議都記憶猶新,她對公訴書指控她的部分表示認可。
    控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田文華是否存在瞞報方面。
    公訴人認為,三鹿集團在明知其產品檢出三聚氰胺的情況下知情不報,并且沒有停止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
    公訴人詢問田文華時,她多次表示,很多事情是技術部門在做,她自己并不知情。
    而辯護人詢問田文華時,她思路相當清晰:2008年9月,在三鹿被勒令停產之前,她至少曾經2次書面報告過石家莊市政府。而且在檢測結果出來以前,三鹿集團已經派人去各地安撫患病兒童和家屬。
    “當時,醫生并沒有確定三鹿奶粉是導致這些兒童患病的直接原因,三鹿已經開始墊付患病兒童的醫療費了。”田文華說。
    田文華在確定產品含有三聚氰胺后,便參照歐盟標準,用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和每公斤20毫克以下的產品,調換庫存和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這是董事會集體的決定,而且當時并沒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在庭審現場,她說。
    田文華說,此后,三鹿集團將系列樣品送往多家檢測機構檢測,但都沒檢測出問題,都聲稱產品正常。
    2008年7月24日,三鹿將16批次嬰幼兒系列奶粉送往河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測,當時考慮到公司的聲譽,三鹿并沒有向該中心說明是自己的成品,而僅表示是原料或其他東西。在送審過程中,三鹿集團還想方設法予以保密。
    田文華說,8月1日下午5時許,她得到檢測報告:送檢的16個批次奶粉樣品中,15批次檢出了三聚氰胺。于是,她緊急召開了集團經營班子擴大會進行商議。
    然而,正是由于這次會議錯判了形勢,并通過了一系列錯誤決議,讓三鹿集團走上了絕路。
    田文華說,新西蘭恒天然公司在三鹿集團的董事要求召回產品,但參加會議的許多高管認為,召回產品會造成聲譽受損,于是決定以悄悄換回的方式取代召回。“當我們說了這一建議后,新西蘭方代表沒有反對,所以這個提議就通過了。”
    現在,站在被告席上的田文華十分后悔,對檢方的指控,她在陳述時很認真地承認控方指控屬實,還流著后悔的眼淚表達了自己的懺悔:“如果能夠換回患兒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
    據了解,法庭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家人曾勸她退休

    在屢屢出現蘇丹紅、劣質奶粉等事件后,田文華曾大聲疾呼:“如果說制假者出賣的只是良心,那么,執法犯法者出賣的除個人良心外還有黨和政府賦予的職權。”可惜,這句話卻剛好印證在了她自己身上。
    今年66歲的田文華雖然已到人生花甲之年,但在所有人的眼中,她總是以一個女強人的形象出現。田文華的家人曾經在2007年時勸她退下來,但田文華不肯。讓她絕對想不到的是,2008年成為她人生的滑鐵盧,幾乎是一夜之間,她成為中國的毒奶大王,被業界稱為“中國乳業的罪人”。
    田文華1942年出生在石家莊市郊的正定市,1966年8月畢業于張家口農業專科學校。1968年進入三鹿集團前身石家莊市牛奶場。當時,她的職務是獸醫,此后,她一直從事奶業工作。
    據三鹿集團官方資料顯示,1987年以來,三鹿集團每年的工作計劃均是田文華親自謀劃、親手修改。1987年,她晉升為三鹿集團的當家人,被職工稱為“扛旗人”。
    1987年至1995年,三鹿集團主要經濟指標年均增長30%以上,固定資產18年間翻了65倍。2005年12月,集團與全球著名的乳制品制造商——新西蘭恒天然集團簽署合資協議,標志著三鹿向著“躋身世界先進水平”邁出重要一步。2006年6月15日,合資公司正式運營。企業連續5年進入中國企業500強。
    在田文華領軍的21年間,三鹿嬰幼兒奶粉曾連續15年全國銷量第一。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發生之前,田文華帶領的三鹿集團一直是石家莊市乃至河北省的驕傲,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種光環籠罩。
    田文華曾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三八”紅旗手等100多項榮譽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是第九、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同時擔任中國奶業協會副理事長、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副理事長等職務。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屢屢出現假藥、假酒事件,以及近年來的蘇丹紅、偽劣奶粉等事件后,田文華曾大聲疾呼:食品安全的警鐘一次次敲響,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著眼于大局,執法人員應切實履行職責。并稱:“如果說制假者出賣的只是良心,那么,執法犯法者出賣的除個人良心外還有黨和政府賦予的職權。”
    可惜,這句話卻剛好也印證在了田文華自己身上。2008年爆發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讓田文華也躋身于食品安全罪人之列,一時間,三鹿品牌聲名掃地,最終破產。而田文華也在66歲之年面臨一場劫難。
    此時的田文華,不知是否會后悔自己當初的選擇?

起訴罪名起爭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的這一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最高被判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據一份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檢察院起訴田文華及其他4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即“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體表述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之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田文華等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田文華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時涉嫌的罪名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審中,公訴人則主張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對于此案罪名的調整,北京市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認為,庭審存在指控是否恰當的問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2008年8月1日是個分界線,此日期之前,田文華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后,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質存在后,仍繼續進行生產和銷售到市場,并對很多人造成了危害,這一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解釋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明標準更高,檢察機關應負擔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
    對此,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認為:“從此案來看,田文華犯罪的事實很清楚,不存在檢方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因為她在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質之后,還進行生產、銷售,這對社會,對很多人已經造成了危害。”他說,檢方應該繼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田文華。但不管如何,自1997年“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劃分到《刑法》后,田文華可能成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罰最高的第一人。
    中國社科院法學專家劉仁文從法理的角度談到了其中的差別。他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可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他認為,田文華被控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個別媒體據此報道稱可能判死刑,這實際上并不準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法律界一些人士還認為,田文華等人還應承擔對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田文華的受審,不少人進行了反思。此前有鄭筱萸,現在有田文華,一樁樁在藥品和食品上的大案頻發,顯然不是對幾個官員判刑就能夠解決問題的,正是因為社會普遍存在著明顯的管理漏洞和缺陷,才導致了這類案件的頻繁發生。
    需要進一步深究的是,當事件矛頭出現時,負有監督和檢驗責任的執法部門沒有及時介入調查,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當然,官員有錯,可以進行行政問責,但行政問責不能代替刑事問責。因此,當官員瀆職行為達到刑事問責的標準時,就必須啟動刑事問責,否則,不足以警誡官員勤勉從事,恪盡職守,刑事問責應當成為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此,田文華等人的受審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審的序幕,下一步的庭審風暴應當刮向縱容、包庇、失職的監管官員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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