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五(12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證監會通報了集中部署“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第四批案件的情況。筆者以為,監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很有必要,但更有必要的是要讓其實現常態化,如此才會對市場上的違規違法行為形成高壓態勢。 中國證監會“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自今年4月24日啟動以來,已集中部署四批案件。雖然聲稱“專項執法”,但前兩批中既有“朗瑪信息”異常交易案,涉嫌以虛假信息重組“步森股份”案,也有涉嫌利用東方證券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涉嫌操縱“膠合板1502”期貨合約案等。而第三批針對六類市場操縱行為,主要調查異常交易類案件;第四批涉及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案件,主要針對“在媒體上撰寫文章,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監管執法動態和宏觀經濟政策等方面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五類違法違規行為。第三批與第四批案件均呈現出有的放矢的特點。 A股市場的一大“劣根性”即為違規成本低,其產生的“副產品”則是市場上的違規行為多如“牛毛”,屢禁不止,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盡管此前監管部門常常將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掛在嘴邊,但實際上并沒有做到。如對于個股股價出現的異動,深交所曾表示“有異動,必有嚴查”,不說以往,單說每年的高送轉現象,眾多上市公司的高送轉方案還未披露前,其股價已提前出現異動上漲,而當股價漲至高位后,上市公司的年報或業績快報就“適時”地出現了。如此明顯的異動,也沒有哪家上市公司被“嚴查”過。 今年中國證監會集中部署“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諸如第三批的異常交易案件,第四批的信息類案件等,實際上說明這些違規行為在當前的市場上很常見,否則也無須監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了。而問題則在于,像六類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五類利用信息危害市場的違規行為等,并非今年才出現,而是早就成為A股市場的老頑疾了,這實際上是無須涉及到“專項執法”的問題,而是應該類似違規行為發現一起就嚴查一起、嚴懲一起,如此才是對市場、對投資者負責任的態度,也才是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最好的方式。而不是“等到”相關違規行為普遍出現時,來次專項執法了事。事實上,即使是“專項執法”,在違規成本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做到防微杜漸。 對于證監會的專項執法行動,筆者有兩點建議。其一,既然是通報了專項執法的部署情況,那么就有必要早日出“成果”。一方面對于相關案件的調查要早日結束,另一方面,應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嚴懲。如果奉行“拖”字訣,既達不到嚴懲的效果,也將無法產生威懾作用。其二,專項執法行動不僅體現在對類似案件的專項上,更要保持常態化。如果對相關案件的懲治一陣風,違規行為還會死灰復燃,因此常態化就顯得很重要,也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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