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放開市場準入,將原在16個城市開展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擴大至全國。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部門,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國內外銀行業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準一家。(中國政府網6月11日)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
相比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它在提供消費金融融資服務上更專業、更有效、更靈活、更具針對性。特別是在融資的便利性、及時性上更加優越和快捷,非常適應消費者的借貸行為。消費金融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非常普及和發達,對于促進消費增長、解消費者燃眉之急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應對中國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應該在啟動消費上做足文章,大力發展消費金融特別是消費金融公司,可以更好發揮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中國內地消費金融公司從2009年開始動議試點,2010年初分別在上海、北京和成都批準成立三家公司進行試點。2013年9月份將試點擴大到16個城市。然而,從2010年到2015年5月底,5年時間,消費金融公司僅僅成立7家:北銀、捷信、中銀、錦程、海爾以及今年剛剛成立的湖北和蘇寧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十分緩慢,在整個金融包括消費信貸中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原因何在呢?
從大的方面看,監管部門由于擔憂風險,準入門檻上過高過嚴。比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規定的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且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僅僅這一條就把大多數民間資本拒之門外了。再比如: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個條件比設立商業銀行的門檻還高。《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人民幣。
由于門檻過高,不但民間資本很難進入,而且,消費金融業務也很難開展。因此,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步伐不妨再大一些。除了將試點擴大至全國,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部門外,最重要的是降低注冊資本金,修改必須由金融機構出資控股的規定,更好地向民間資本開放,使其成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之一。
同時,應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鼓勵互聯網企業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主要通過大數據風控,服務自己線上的消費者信貸需求。
消費金融公司“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有效率高的優點,但同時也有信貸風險高的隱患。因此要創新風控手段,順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順應網商購物消費的特點,將大數據引入到消費信貸需求者的信用識別和挖掘上,以主動獲取貸款需求者的信用狀況,從而防范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