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導游陳春艷因不滿游客消費低而辱罵游客、強迫購物事件曝光后,將面臨吊銷導游證、涉事旅行社停業整頓、記入誠信檔案等處罰。對此,她表示不該罵人但也很“委屈”:當天所帶的團是一個低價“旅游購物團”。只有游客多多購物消費,自己才拿得到帶團的酬勞。“如果團費是交夠的,導游應得的報酬旅行社也給了,該怎么玩就怎么玩,怎么還會產生這樣的事呢?”(5月4日《京華時報》)
隨著導游辱罵游客事件曝光,違法當事人將依法受懲,但通過導游的“委屈”,“零負團費”、購物消費回扣等旅游行業“黑幕”也再次曝光。
長期以來,旅游市場無序失范,“零負團費”等“低報價、高回扣”惡意競爭經營模式,以低價招徠,并通過誘導、欺騙等方式強迫游客購物、消費,使得旅行社不再關注旅游服務質量和游客權益,也嚴重扭曲了導游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購物、門票、餐飲環節回扣等“灰色”利益成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卻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諸多旅游侵權沖突糾紛,往往直接發生在導游與游客之間。
導游人員獲取勞動報酬機制“失常”,與其職業身份一直處于“模糊地帶”有關。長期以來,旅行社鮮有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其開工資,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缺少合法收入來源與職業保障的導游為了維持生計,只能“配合”旅行社把主意打到游客身上,“多勞多得”,“逮住一個團是一個團”,想法設法讓游客多消費、多購物,甚至不惜強制消費,以從中獲取回扣,如游客不“配合”,則惡語相向、半路甩團等違法違規事件就勢必發生。
事實上,實施已近兩年的《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負團費”、“強制購物”,要求明碼實價等。同時也針對導游權益保障作了細致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所安排的導游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買團)等。
但是,不斷爆出的旅游業亂象,無不說明旅游法的執行不力。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實施,必須強化旅游執法與監管力度。一方面要通過加大違法成本杜絕行業惡性競爭,讓低價低質“旅游購物團”退出市場,讓旅游產品回歸正常、理性的價格水平,保障游客的旅游質量,有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宣傳引導工作,在推動旅行社改變原有經營模式的同時,嚴格執行法律,科學調整、劃分其與導游的利益分配機制,讓被扭曲的導游獲取報酬機制回歸正常軌道。
唯有強化落實生效法律,真正發揮《旅游法》的行業規范作用,依法明確旅游主體權利義務,打造正當經營、公平競爭、有序發展機制,根除旅游業惡性競爭頑疴,保持行業可持續發展,并將導游等旅游從業者納入《勞動合同法》保障體系,依法明確其“勞動者”身份,賦予其完善的職業保障,使其擁有“合法收入”,不再“委屈”,則各種強制游客消費、導游辱罵游客、讓游客做“冤大頭”的旅游亂象,才能有望得到紓解。游客才能少受氣、不受氣,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旅游經營、從業者與游客也才能依法“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