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境內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據當地史志辦工作人員稱,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一塊狗頭金。圍繞著這塊狗頭金的歸屬,在媒體上引發軒然大波,有人認為它應當歸國家所有,有人認為它應當歸發現的牧民所有。
在一些網站上,支持狗頭金應當歸發現的牧民所有的網民占了大多數。一塊狗頭金雖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問題卻事關重大,此前許多地方農民發現烏木被官方沒收,讓網民們很想不通,它們擔心類似事件再次重演。網民不僅從現行法律上進行質疑,甚至希望能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實現“藏(寶)富于民”。
如果狗頭金屬于文物,或者礦產,那么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它就屬于國家所有。問題在于,狗頭金已經排除了屬于文物。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文物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看到了狗頭金的實物,基本可以確定不屬于文物。”其次,狗頭金也不應屬于礦產。《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一樣,所謂礦,是指具有一定儲藏規模并可能具有大規模開發價值的資源集聚形態,它是可探明并具有開采可能的。所以,拾獲狗頭金不是采礦行為,不受《礦產資源法》約束。
不過,《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是,很明顯的是,狗頭金是由牧民從地表偶然撿得,這狗頭金并不是屬于埋藏物、隱藏物,那么,就不能將狗頭金視為國家所有。更不能說,牧民拒絕將此狗頭金交給國家,就涉嫌侵占罪。
狗頭金歸屬的爭議再聯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農民發現烏木歸屬的爭議,其實質在于,到底允許不允許每個公民能心存一個撿到從天而降“大寶貝”的夢想,涉及到是“藏寶(富)于國”還是“藏寶(富)于民”的爭議。防止公民不勞而獲,讓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隱藏物以及所有公民發現的寶貝都屬于國家,滿足了一些人的“家國情結”,但并非“藏寶(富)于國”一律就好,就像我們當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而今天的大量文物、寶貝歸于國家,普通公民并不能受益,甚至像原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一樣,看到博物館的寶貝就公然拿走,博物館不得不用贗品來以假充真,所謂的“公”與公民何關?
許多國家都規定,埋藏物、隱藏物可以歸發現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例如,在英國,當埋藏物的發現者和發現該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同一人時,埋藏物全部歸于發現者所有,當埋藏物的發現者和發現該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不同的人時,埋藏物由雙方均分。在我看來,不僅在地表上發現狗頭金歸發現者所有在現行法律沒有爭議,就是《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也應當修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除外)也應當修改為發現者所有。如此修改有幾大好處,一是讓公民更有積極性去發現和挖掘寶貝;二是讓這些埋藏物、隱藏物更能在市場流通,發揮物的效用(否則許多人發現后怕國家沒收,只能將其隱藏起來);三是也能部分實現“藏寶(富)于民”,讓每個公民都可以心存一個夢想。當然,對發現者,國家可以適當地征收“偶然所得稅”,以調節貧富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