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兩融檢查,其核心主要有兩點,一是到期不平倉;二是超額度使用。平心而論,如果客戶的保證金充足,又何必非讓投資者半年之內必須平倉?這與鼓勵長期投資相悖。兩融額度又有點奇怪,如果股市大發展,使用融資融券的客戶越來越多,券商又有錢提供給客戶融資,又何必把額度限制那么死?只要總體把握風險可控即可。
融資融券的檢查,主要是融資的檢查,這倒不是說融券沒什么問題,而是金額實在太小,沒有檢查的必要。融資的檢查又分為兩類,一是券商超過額度上限給客戶融資;二是客戶持股長達6個月之后還不肯賣出。首先要說明一點,違反這兩個要求的肯定不是咱中小散戶,咱中小散戶持股一般都不會超過6個月,就算是到期了,券商也會要求咱平倉,順便帶一句,平了還可以再買;超額更加不會,就咱散戶那點資金量,肯定不會讓券商為難。
機構投資者則不同,他們持股美其名曰價值投資,其中肯定有聯手坐莊的,既然是持股大戶,如果每隔6個月就來一次大換手,不僅股價要跌宕起伏,而且賣掉的股票還能否買回也很難說,咱散戶靈活的優勢機構可不具備。
于是就有了一個疑問,證監會在設置6個月持股限制的時候,是否已經包含了不許機構投資者使用融資資金長期持股坐莊的隱含意思?如果是這樣,能不能要求券商在投資者開始使用融資資金時就上報交易所,等到6個月期滿,由交易所行使檢查的權力,如果屬于違規,可直接執行強制平倉?
假如證監會并沒有這個意思,而是在設計制度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投資者的展期需要,那么是否可以稍微改動一下規則,允許投資者進行展期交易,以達到延長持股期限的目的?
散戶投資者可以確信,要么是規則錯了,要么是機構錯了,反正咱散戶肯定沒錯。但股市卻從不按照責任來打屁股,兩次證監會檢查兩融,股市兩次下跌,咱中小散戶還是挨了板子。
本欄認為,既然市場存在使用融資資金進行長期投資的需要,管理層不妨放開限制,允許投資者在6個月期滿時進行展期操作。至于融資額度,也沒必要對券商實施額度限制,證監會可以實行大戶報告制度,規定在融資余額高于某一警戒線時融資余額在一定金額之上的融資投資者向交易所報告未來的投資策略——計劃平倉償還融資還是存款償還融資,如果單一客戶融資余額太高,可以對單一客戶提高保證金率,以防范風險。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咱散戶投資者學習,機構寧可違規也不肯持股不足6個月,咱們是否也應該學習一下長期持股的策略?或許這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