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出臺新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本次改革力度非常之大,無論是對發行主體、發行方式,還是流通場所、審核方式、投資人管理等都進行了相應修改與完善。
第一,發行主體范圍擴大。本次發行范圍從上市公司拓寬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為很多中低評級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路徑。以往中低評級公司融資路徑有限,通過發改委、交易商協會發債難度較大,而證監會支持中低評級公司在交易所融資,為了規避信用風險,證監會主要從交易環節選擇合格投資者來控制風險。
第二,發行方式更加靈活。新辦法下公司債發行主要有三種方式:大公開、小公開和私募發行。大公開主要面向所有機構投資者與個人,發行條件須滿足兩個約束條件:(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2)債項必須達到AAA級。小公開主要面向合格投資者,包括所有機構投資者與部分個人。發行條件較大公開要寬松一些,即“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平均凈利潤足以支付其自身發行債券一年的利息”。(3)私募發行主要采用備案制,發行條件更加寬松。
第三,公司債流通場所擴大。此前公司債主要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流通場所擴大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柜臺。無論公募、私募發行均可通過這些系統轉讓,擴大了市場廣度。
第四,核準更加靈活。目前新公司債的核準批文有效期在24個月,在此有效期內,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而交易商協會的債券品種首發應在6個月內完成。因此公司債新規更有利于承銷機構為發行人捕捉發行時間窗口。
第五,投資人實施分類管理,引入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新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與面向合格投資者兩類,分別與大公開發行、小公開發行相對應。
2015年,國內經濟仍在調整之中,信用風險依然集聚,在經濟下滑階段,地方政府兜底與銀行兜底的可能性在減弱,違約風險逐漸累積。考慮到投資者的承受能力,《管理辦法》提出,將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和面向合格投資者兩類。這也是證監會面臨信用風險時,從投資者方面做出風控措施。
《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目前,對于地方融資平臺如何認定尚無定論,銀監會、審計署、央行、財政部均有各自的融資平臺名單,因此,只要不在名單中就可發行公司債。即使在融資平臺名單中,若融資平臺成功轉型為一般工商企業,那么也可以發行新的公司債。因此,地方基礎設施融資轉型與公司債在其中扮演的作用,是今年債市一個重要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