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至31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繼續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等十幾個法律草案議案。《預算法》修訂已經走過整整十年,三屆人大經手,現在將迎來第四次審議。
《預算法》被稱為“亞憲法”、“經濟憲法”,說白了就是如何安排國家財政收支的法律。而作為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預算安排也應該代表人民的意志。強化人大對預算的監督職能,就應該是《預算法》的一個重要內容。不斷完善各級人大對預算的監督,從邏輯順序上看,需要解決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在預算制定時,應劃清人大和政府的權力界限。哪些事項必須由人大決定,哪些事項可以由政府研究,行政授權立法過多的情況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像我國的稅收,18種稅收只有3種是經過人大立法的,其余15種都是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條例,是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此次《預算法》二審稿中共有15處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等表述。減少行政授權立法,不知道這一原則落實的情況如何。
二是,解決人大審議預算形式化的問題。人大審議預算形式化主要表現為,一是時間緊,預算報告臨時發給代表,甚至看不完就要表決;二是報告過于專業,有些代表看不懂,官員甚至認為不需要代表看懂。這需要從兩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提前下發預算報告,同時提供更多的信息,并且把預算報告的按功能分類改為按經濟分類,讓廣大代表一看就懂。另一個方面就是建立人大常委會預審的制度,由人大常委會的各專門委員會會前預審對口部門的費用支出安排,由人大常委會在兩會前對預算進行預審。預審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參與,還可以征求代表意見,讓代表在會前就能提前參與審查。
三是,改變人大會議審議批準辦法。我國人大會議的表決事項都是實行的“一攬子表決法”,也使得人大代表的表決很難操作。如果人大代表對預算安排的幾百項都同意,但是對其中的幾個項目資金安排不同意,代表究竟應該投什么票?所以,應該逐步推行逐項表決法。即使實行“一攬子表決法”,也要專門搜集代表意見較大的某些支出安排,結合實際可能作出調整。
同時在人大審議預算安排時,并非只有批準和否決兩種選項,而應該有其他選項,例如,人大可以對某些支出安排提出意見,責成政府修改;必要時,人大可以直接修改和調整數據。對于人大責成修改的數據,政府修改后還應該在此向人大反饋。而不是只要人大批準了,就一切照舊,應該賦予人大的對預算草案的修改權和調整權。
解決預算監督形式化的問題,我們既不能操之過急,又不能裹足不前。專家有一種看法,如果內容的修改很不到位就不如不改,因為改完之后,三年五年就不能動了,這樣會影響以后的改革。對此能不能換一個思路,三年五年還堅持落后的老規定,不如先作一點改變,三年五年后再推進到位。現在不到位就一切照舊,誰又能保證幾年后能一步到位呢?分步到位也是一個可行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