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修正草案“三審”,地方債或有條件開閘。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據了解,三審稿中,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地方政府發債”條款有了較大突破。
三審稿擬對地方債適度開閘,但是,放開地方政府發債勢必帶來如何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問題。審計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總額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10.58萬億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萬億元,年均增長19.97%。
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例如明確舉債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并“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同時,三審稿還在債務規模和管理方式上設立了多道“防火墻”,即舉債規!坝蓢鴦赵簣笕珖嗣翊泶髸蛘呷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
最后,三審稿強調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監管,“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等情況”列入各級人大對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對違法舉債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審稿將地方發債從暗箱之中拉入到陽光之下,其積極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即便法律堵住了“前門”,地方政府也會走“后門”和“旁門”變相舉債。實際上,地方債的長期存在是分稅制改革中不合理因素的“地方突圍”,是中央與地方在事權與財權不匹配的“惡果”之一。三審稿雖然對地方政府發債“開閘”,但是在配套措施缺乏的情況下,仍然難掩其公平性和制度風險的隱憂。
首先,地方政府發債風險與隱憂仍存。雖然2013年底審計署公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也顯示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負擔較重,而在整個地方政府債務中,有近四成實際要靠“賣地”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高。因此,地方債問題的最終解決仍然仰賴財稅體制的重構和調整,真正建立起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現代財稅制度。
其次,缺乏配套措施的地方債務難掩其公平性缺失。二審稿時中央政府不全面推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配套制度的缺失,比如地方政府破產制度、財政緊急狀態制度等都沒有建立,中央政府有可能最終為地方政府的債務買單,地方政府因此也會存在對于可能的風險疏于防范的一面,這顯然對于其他納稅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三審稿應當考慮到債務到期還不上時如何處置、誰應承擔責任、人大應怎樣監督等問題。
最后,在地方政府發債適度放開的原則已經很明朗的背景下,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就成為當下最緊迫的制度構建選擇。三審稿在對地方政府違法發債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上應有所關注,防止地方隱性負債部分的回歸和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