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此前公布的《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讓商業銀行和產業公司之間原本涇渭分明的界限開始逐漸融合。
《辦法》第六十五條對合格投資者的描述,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可通過自營資金或代客理財產品投資優先股。由于優先股持有人具備有限介入公司管理的權利,這種表述事實上令現行《商業銀行法》中禁止銀行進行股權投資的表述變得更為靈活起來。畢竟,優先股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普通股股權,但商業銀行也由此得到了介入公司并購重組事宜的方便法門。
這種政策和法律意義上的便利,是傳統并購貸款業務所難以企及的。根據《辦法》第十條對優先股股東權利的描述,優先股股東至少在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問題上具備否決權。而在傳統上,通過并購貸款業務介入資產重組事項的商業銀行在類似問題上甚至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表決權,只能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公司決策,這在相當程度上增加了銀行資金介入資產重組業務的效率。
以中國金融體系的現狀而論,盡管商業銀行信貸占社會融資總量比例近幾年大幅下降,但依然占據半壁江山,銀行信貸仍然是公司獲得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而局限于《商業銀行法》嚴禁股權投資的紅線,海量的銀行資金難以與產業界越來越迫切的股權交易需求對接。也正因為如此,近幾年以來通過信托等其他機構介入公司資產重組的案例越來越多,分業監管的嚴格紅線在相當程度上令影子銀行的市場空間不斷擴大。
隨著融資鏈條的拉長,企業的實際融資成本很難有效降低,資產重組效率也因此大打折扣。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周期,資產重組并購產生的協同效應原本就較上行周期要低,資金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決定并購案例的成功與否。《辦法》此番允許銀行資金直通優先股,將有效解決產業公司在資產重組事項上的資金來源問題。同理,如若這一渠道運作順暢,過去兩年間令監管屢屢感到頭痛的影子銀行和非標資產問題也有望得到較好的解決。
《辦法》對銀行另一個有意義的地方,則是允許商業銀行所發行的優先股在特定條件下實施轉股。而相比較對產業公司的政策口徑,此次試點的優先股事宜實際在產業和銀行之間具備了不同的屬性。對于產業公司來說,優先股的性質偏向債務融資,而對銀行來說則偏向權益資本。這種區別,既是優先股本身“亦股亦債”屬性的鮮活體現,也契合了不同情況下公司的實際需要。
而由于銀行帶可轉股條款的優先股只能非公開發行,這將賦予目前一些急需補充一級資本的商業銀行更大的融資便利性,也能很好避免融資對二級市場形成沖擊。雖然非公開發行僅限銀行向不超過200名對象募集資金,但是以優先股發行不超普通股股份總數50%,且不超發行前凈資產50%的空間來說,這已經足夠銀行通過這一工具來募集資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