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日所謂“107號文”在民間的流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治理話題迅速升溫。到底該如何審視中國影子銀行?又該如何治理影子銀行呢?
事實上,監管與創新這對相生相克的矛盾是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永恒課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各國監管當局提出了一系列改進金融監管的方案和建議,如歐盟委員會的《場外衍生產品監管提案》、英國的《特納報告》和《金融市場改革》、美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巴塞爾委員會的巴塞爾協議III等。這些文件中都注意到對影子銀行的監管。
而對中國而言,影子銀行的監管和治理更是巨大挑戰。近些年來,影子銀行系統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中國的金融結構,中國的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商業銀行系統內的影子銀行業務,主要是銀行理財產品、委托貸款、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等表外業務;第二類發揮“準信貸”與“類信貸”功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金融租賃、消費金融公司、證券公司等;第三類是非正規金融,如民間借貸、私募股權和財富管理產品等。根據測算,中國廣義影子銀行中“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和存在監管套利”的影子銀行總規模約10萬億元,占廣義影子銀行規模的40%左右。
我們須在金融深化背景下全面審視中國影子銀行及其風險。一方面,從融資供給端看,隨著中國金融脫媒和大量表外資產的出現,特別是金融總量快速擴張,金融結構多元發展,金融產品和融資工具不斷創新,證券、保險類機構對實體經濟資金支持加大,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對貸款表現出明顯替代效應。
另一方面,從融資需求端看,金融危機后地方政府投資大躍進推升融資平臺需求,房地產商旺盛的融資需求以及高收益率對居民部門產生投資吸引。特別是近兩年,為擺脫信貸規模約束及利率“雙軌制”的桎梏,各家銀行通過人民幣理財產品、承兌匯票、委托貸款等表外業務實現存款替代,繞過監管限制,打通了貨幣市場、信貸市場與債券市場,獲得了爆發式增長。
所以,一定程度而言,中國的影子銀行體系承擔了提供直接融資、服務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功能。影子銀行實質上承擔了一個連接貨幣市場和存貸款市場的中介作用,是對傳統銀行信用擴張渠道的變相替代或補充,這明顯不同于歐美等國通過金融衍生產品無限放大杠桿的影子銀行體系。
由此可見,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目的是“由暗轉明”并規范其發展,而不是遏制其發展。影子銀行監管“易疏不宜堵”,如果一味嚴控影子銀行融資會在很大程度上加劇社會融資緊縮,抬升實體部門整體融資成本,對投資需求和實體經濟產出形成拖累。
從這個意義上講,或許金融監管理念的不斷創新要比制定更為嚴格的金融監管規則更加重要。建議短期內應重點關注影子銀行體系的負債資金來源、負債如金融理財產品的標準化和權利義務明晰化程度、資產結構、資產負債的時間錯配程度等問題。長期來看,必須觸及制度根源,消除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這才能對提供長期穩定的金融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