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蕭縣大量制售病死豬肉,山東濰坊市峽山區生姜種植違規使用劇毒農藥,山東陽信縣制售假羊肉,江蘇東?h康潤公司非法制售地溝油,山西孝義市小學生集體腹瀉”,監察部日前就5起危害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典型案例發出通報,給予46名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食品安全,首先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只有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才能實現“舌尖上的安全”。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生產經營者是首當其沖的責任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制售方從原材料進廠、加工生產,到產品出廠、銷售,每一個崗位、每一道工序、每一個環節都應嚴把質量關。但是,絕不應忽略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監察部公布的這5起案例,相關人員被處理皆是因為失職瀆職。
稍加梳理相關責任人的失職瀆職細節,便知他們被處理并不冤枉。以濰坊毒生姜事件為例,知情人透露,監管部門“一年抽查不了幾次”,“只要找幾斤合格的姜去檢驗,就可以拿到農藥殘留合格的檢測報告”,這足以說明監管流于形式,猶如蜻蜓點水?梢哉f,幾乎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站著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監管人員,本該發威的監管處于乏力或失靈狀態。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也證實,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還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
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亂,決不能再出現三聚氰胺奶粉那樣的信任危機。玩忽職守、包庇縱容必須受到處罰,否則,不僅食品安全淪為可望不可即的虛妄之談,監管部門的公信力也會逐漸透支。我國對食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正在從嚴從重。治亂須用重典,對生產銷售問題食品的不法商人應依法嚴打,對涉嫌失職瀆職的監管人員同樣不能姑息。近年來,在已經判決的食品安全案件中,監管人員被追究刑責者不乏其人,如南京“瘦肉精”案件中,4名公職人員因瀆職分別被判處2年到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從食品安全法到《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再到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食品監管瀆職最高判十年”,可發現一條清晰的路徑,對食品監督瀆職越來越嚴苛。其意不言自明,即通過嚴懲來倒逼監管部門恪盡職守,增加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意識。
還應當看到,當前的食品監管面臨兩種困境,一是部門職能交叉。多年前,坊間就流行這樣的說法,“十個大蓋帽管不好一桌飯”、“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時至今日,這種積弊仍未消除。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標志著食品安全從分段監管向協調統一監管邁進了一大步。二是監管力有不逮。中國人口基數大,食品生產企業多,生產的食品更是難以統計,即便監管人員個個三頭六臂,也不可能觸及每一個角落。如果將食品安全的希望完全歸于監管人員身上,顯然是不現實的,對監管部門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為更好地發揮監管部門的效力,除了捋順制度機制之間的沖突,還應該加大投入,如李克強總理所說,雖然財政緊張,寧可在監管方面多花錢,甚至花大錢。最關鍵的是,設立開放的監督平臺,激勵公眾參與監督的熱情和智慧。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產和監管環節一齊發力,雙管齊下,并輔以公眾參與監督的熱情,鍛造出安全可靠的食品消費環境,提振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當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