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3年1月至10月證券期貨稽查執法情況。統計顯示,今年前10個月,證監會各項主要執法數據均全面超越去年全年水平,受理各類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線索486件,同比增長44%;啟動調查286起,同比增長25%;移送公安機關案件34起,同比增長70%。證監會表示,將重點加強證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與大量的立案數據相比,每年證券違法犯罪中處以刑罰的案例卻相對較小。投資者經常看到的是證監會給予上市公司和違法者行政處罰,但金融證券犯罪最大的特點就是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社會危害性很強,如果刑事司法介入不夠,會嚴重影響法律制度對金融證券犯罪的遏制效果。此次證監會發言人提出重點加強證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應該說是切中了市場的要害。
先說說證券市場刑事司法存在的問題。國內證券市場立法的確成就不少,至今為止,已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頒布。但這些法律基本上只是國內證券市場運行的基本法律框架,與異軍突起的證券犯罪行為來說,立法步伐顯然還跟不上。具體說,首先是證券立法不完善。不少證券法律制度存有漏洞或者空白;有些金融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原則、抽象,彈性過大,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是證券刑事法律立法存在滯后的問題。此外,《刑法》規定與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例如,原《證券法》中規定對短線交易、非法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承銷代理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虛假陳述信息誤導和非法處理客戶證券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中沒有相關專門規定,造成執法人員定罪與量刑上的困難。證券犯罪的大多數罪名《刑法》都規定了“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等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對于具體的界限卻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導致罪與非罪、罪與違法之間界線模糊,實踐中把握難度很大
證券犯罪由于具有隱蔽性和強大的危害性,單純依靠行政執法顯然不夠,盡快加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對接,十分必要。金融證券犯罪涉及的領域廣泛,與經濟違法行為有著密切聯系,而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查處大多是由行政機關負責的,行政機關不僅有獨立的行政處分權,而且還有一定范圍內自由裁量權。對于行政機關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都要求行政機關查清全部案件事實,收集足夠的證據后再移交,但是行政機關由于調查措施和手段所限,難以收集足夠的證據,這就造成了刑事司法介入相對較少的現象。只具有有限行政執法調查手段的行政機關,并不具備偵查權的強制手段和有關秘密的和技術性的偵查手段,很難有效地完成發現和查證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現行體制下,偵查權不可泛化的原則與行政執法調查權相對無力的矛盾難以克服。
證券市場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如何更好更快地銜接?在當前的制度下,可以確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機制,即由刑事執法人員提前介入行政執法,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在移送審查時,按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進行審查,不僅可以使行政機關的移送審查與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合二為一,而且還可以減少公安經偵部門的重復取證行為,使有限的經濟犯罪偵查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有效地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開展。